一、办理条件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二、办理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变更经营场所,且申请人为承租方的,还需提交本项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供本项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供本项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供本项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供本项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
提供正本原件。
提供副本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申请人签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银泉路市图书馆大楼六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
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企业章程;(三)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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