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04)东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商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胥某武,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该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铭,男,1971年12月4日生,汉族,该局刑警大队法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安,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东平县彭集镇岔河口村村民,现住垦利县永安镇四合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强,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垦利县永安镇四合村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荣,女,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滨州市人民医院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华,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黄河农场职工。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蒋某军,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垦利县公安局因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某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某行初字第3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垦利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胥某武、王某铭,被上诉人王某安及被上诉人王某安、王某强、王某荣、王某华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蒋某军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01年8月19日19时左右,王某明与邻居邓某(召)亮因故发生口角,20时40分左右,两人被被告所属永安派出所下镇警区干警口头传唤并乘派出所车辆到达下镇警区。期间干警对王、邓进行了询问,对邓某(召)亮的询问笔录有其签名,对王某明的询问笔录无本人的签名、按手印。23时左右警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四合村文书肖某忠将王、邓两人接回家,肖某忠电话通知经营饭店的田某生去下镇警区接人。田某生(司机)与两名服务员开农用车到下镇警区,警区两名工作人员将王某明扶到驾驶室的后座上,邓上了车的后斗。
到了四合村村口,田某生把车停下,邓下车后自行回家,王某明由田某生从车上扶下来,因王某明腿不听使唤,顺势从车上滑下来坐在了地上,然后田某生开车回了家。从派出所工作人员传唤王某明至下镇警区到把王某明送到村口,共2个半小时左右的时间,在警区的时间近2个小时。第二天(8月20日)早晨7时左右,村民发现王某明在公路边沟里趴着,遂通知了其二哥王某安及永安派出所和卫生院,开始在家输液治疗,当日下午14时其家人将王某明送垦利县人民医院并实施开手术,8月21日凌晨4时10分死亡。从传讯到死亡共30小时左右。
王某明死亡后,王的亲属于当日向垦利县人民检察院举报,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8月22日垦利县检察院将举报材料转垦利县公安局,垦利县公安局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对王某明的死亡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经被上诉人申请,某饶县法院委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明的死因重新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王某明符合脑血管畸形并发脑血管破裂出血而死亡。情绪激动等因素可为脑血管破裂而死的诱发因素。
-
孙某禄与垦利县人民政府、垦利县垦利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案
381人看过
-
垦利县利全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垦利县垦利镇人民政府审计行政赔偿案
225人看过
-
李献富诉宝丰县公安局行政侵权赔偿案
111人看过
-
赵**诉叶县工商局行政侵权赔偿案
281人看过
-
刘群与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381人看过
-
郝德应与巫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案
317人看过
侵犯人身权犯罪是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更多>
-
行政赔偿赔赏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1行政赔偿赔赏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忠县专利局专利侵犯赔偿律师?湖北在线咨询 2023-07-09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 3、一般来说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损失如何赔偿?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2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2022年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赔偿标准是如何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021、若行为人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则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标准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其他的费用也是各自的标准。侵犯财产的,按照财产的实际损失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
侵犯人身权利案件不立案怎么办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20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但是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如果要提起刑事自诉,胜诉率较低。同时,如果你以人身侵权提起民事诉讼,则需要证明对方存在侵犯你人身权利的事实及对方有过错。建议你去公安局对其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及复核,还是通过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