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为公众日常所需,没有充裕的替代选择,需求弹性很小。自来水、电等几乎不存在可替代品,公共汽车(地铁)、火车等虽有相应的可替代品,但往往因可替代品在品质、价格等方面差别较大,实际上可替代性仍较小。如铁路客运虽可由长途汽车、航空、水运等所替代,但由于价格、舒适度和硬件设施(如很多城市没有民用航空机场)等原因,实际上很难缓解春运期间的铁路运输压力。春运时即使提高火车票价也不能真正减少火车乘客的数量,并且在一定的程度上加重了普通消费者的负担。公用企业如像铁路运输这样发生短缺、质次价高等情形,就会引起社会恐慌、民怨、民愤,影响安定团结。这种局面急需改善。
按照传统的认识,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性,应当对其禁止或限制竞争,这样它才能有效经营、降低成本、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因此,理论上并不反对其垄断,以避免毁灭性的竞争。实践却恰好相反,缺乏竞争激励的公用事业成了社会的异己和负担。引入竞争之后,其成本反而降低,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也会提高。目前,老百姓也初步从电信、邮政(如特快专递)、城市公交、公路客运、民航等引进竞争机制中尝到了甜头。尤其是电信,在中国电信公司、中国网通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中国移动公司的竞争下,老百姓在固定电话座机费、通话费和因特网络的使用费等方面获得了很多实惠,根据河南省2004年度行风评议结果显示中国网通公司、中国移动公司等行业排名均有很大的提升,这与该行业竞争后收费标准的降低和其服务质量的提高有很大的关系。垄断固有的不求进取、效率低下、官商作风、漠视消费者权益的弊端。这就给实践中带来了若干问题,公用企业急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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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就是指经营范围涉及公用事业的,比如水、电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用企业也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若是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享有的独占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因而具有合法性,但是如果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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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公用企业是如何的?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1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垄断行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行的时候还没有制定反垄断法,因此由一些垄断行为也自然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行为。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条规定其实就是指限制竞争行为。该法第7条针对的是行政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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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管辖企业管理办法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具备相应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范围内,通过招标择优选定项目实施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通过竞争性谈判在上述企业范围内择优选定项目实施企业:(一)招标文件规定的送达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效投标企业仅有2家;(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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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二次报价有必要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5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 评标标准 谈判小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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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实施限制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如何承担责任?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1公用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限制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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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竞争的主要手段有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02您好,恶意竞争无非是: 1.争夺市场地位,这是最为常见的恶意竞争目的。例如,在对农夫山泉的挑战中,最关键的要素就是市场地位。农夫山泉短时间的困难,无疑让始作俑者获益不小。 2.争夺关键资源也是一方面。例如,对人力资源的争夺正变得日益激烈,带技术跳槽、带客户或业务跳槽,带团队跳槽的事情已经是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