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引入竞争的必要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04:59 331 人看过

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为公众日常所需,没有充裕的替代选择,需求弹性很小。自来水、电等几乎不存在可替代品,公共汽车(地铁)、火车等虽有相应的可替代品,但往往因可替代品在品质、价格等方面差别较大,实际上可替代性仍较小。如铁路客运虽可由长途汽车、航空、水运等所替代,但由于价格、舒适度和硬件设施(如很多城市没有民用航空机场)等原因,实际上很难缓解春运期间的铁路运输压力。春运时即使提高火车票价也不能真正减少火车乘客的数量,并且在一定的程度上加重了普通消费者的负担。公用企业如像铁路运输这样发生短缺、质次价高等情形,就会引起社会恐慌、民怨、民愤,影响安定团结。这种局面急需改善。

按照传统的认识,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性,应当对其禁止或限制竞争,这样它才能有效经营、降低成本、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因此,理论上并不反对其垄断,以避免毁灭性的竞争。实践却恰好相反,缺乏竞争激励的公用事业成了社会的异己和负担。引入竞争之后,其成本反而降低,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也会提高。目前,老百姓也初步从电信、邮政(如特快专递)、城市公交、公路客运、民航等引进竞争机制中尝到了甜头。尤其是电信,在中国电信公司、中国网通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中国移动公司的竞争下,老百姓在固定电话座机费、通话费和因特网络的使用费等方面获得了很多实惠,根据河南省2004年度行风评议结果显示中国网通公司、中国移动公司等行业排名均有很大的提升,这与该行业竞争后收费标准的降低和其服务质量的提高有很大的关系。垄断固有的不求进取、效率低下、官商作风、漠视消费者权益的弊端。这就给实践中带来了若干问题,公用企业急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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