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应遵循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33:05 84 人看过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不仅要准备好全部相关材料,而且要根据质押股权的性质提供相关的函证。例如,持有上市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股份质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公告》,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悉此事的函,上市公司必须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并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境内国有股的,受让人还应当出具国家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和支付证明;转让股份数占股本总额不足5%的,应当提供公证书,对股权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股权变动超过5%或者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投资者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发行股份总额的5%以上的比例在指定报纸上提供信息披露的原始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的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或者出具中国证监会豁免发行要约收购的批准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议转让非国有股,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含5%)以上为限,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不得分割,不得通过公开拍卖(司法拍卖除外)或其他形式公开征集受让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国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说明》要求上市公司成立时间必须超过发起人股权转让三年(含三年)并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变动超过5%或者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5%的,每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应当在指定报纸上提供信息披露的原始公告;收购国有股、法人股构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公告。

上述四项规定中,对金融类上市公司作了专门规定。非流通股质押、国有股、法人股变更超过10%(含10%)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足10%的,出具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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