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被同学打伤,学校要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日前在一起侵权纠纷中判决认定,学校如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王小婷(化名)在无锡某小学一年级就读。2007年12月29日中午,学校组织全校师生开展趣味运动会。在观看过程中,小婷要求站在前面的同学小云后退,并拉了小云,小云随即用手打了小婷腹部一下。一会儿小婷喊肚子痛,老师随即通知校长立即送小婷到医院就诊,诊断为闭合性腹部外伤。
肇事学生小云的家长在支付了1000元后,认为学校组织活动不到位,小婷自身也有错,应由各方分担责任。
校方代理人表示,老师发现小婷的伤情后,及时救治,不存在过错,应由肇事方赔偿,也拒绝了小婷家长的索赔。
法院审理后查明,学校为举办活动制订了应急预案,要求班主任负责本班级全体同学的安全教育,全程跟班,维护好秩序。班主任在活动前也对学生进行了安全常规教育。
法院认为,小云打小婷腹部致她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云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婷医药费7791元。
学校在举办活动中,准备了应急预案,对学生进行了安全常规教育,事后立即将小婷送到医院诊疗,避免了小婷伤势的加重,已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在处理此事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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