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政办发[1999]70号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长与省长签订的环境保护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与市长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的部门和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环境保护责任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范围内环境保护责任书落实情况的考核与奖惩的组织领导与协调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环境保护责任书落实情况考核奖惩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责任书考核奖惩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保护责任书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总考核。其中,最后一年度的考核与期满总考核可以合并进行,不再单独组织。
第六条环境保护责任书考核应当以日照市环境保护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一)对各区县(包括岚山办事处、日照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着重考核辖区内环境质量的改善,一控双达标任务的落实,环境建设、生态保护、污染源限期治理,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等;
(二)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着重考核是否坚持环保优先原则,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制度,定期通报制度执行情况,所属企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量是否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措施、成效等;
(三)对加强领导方面的考核,着重考核是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度,按规定要求定期调度,组织年度自查,及时向市政府报送自查报告以及档案、资料是否规范齐全等。
第七条环境保护责任书年度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对责任书所规定的上年度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考核领导小组应当于2月底前完成对全市环境保护责任书考核,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资料、现场检查、反馈意见等方式。
(三)市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向市政府做出汇报;
(四)市政府于3月上旬公布年度考核成绩,并将其作为评优树先活动的依据之一。
期满总考核可以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责任书考核实行千分制。期满总考核时,年度考核成绩应当按比例折算计分。
具体评分标准和计分办法由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环境保护责任书考核应当注意分析自然条件和原有工作基础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着重看主观努力程度和成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评价意见,结合听取汇报、审查资料、现场检查,确保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环境保护责任书的考核应当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责任书期满,市考核领导小组应当组织评选实施环境保护责任书先进集体。
第十二条评选可以分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两组进行,每组可以产生1-2个先进集体,获先进集体称号的可以推荐1-2名贡献突出人员。
第十三条对实施环境保护责任书先进集体、贡献突出人员和考核成绩800分以上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凡考核成绩低于700分的或有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评优树先资格。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责任书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不执行环保第一审批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二)未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一控双达标任务的;
(三)发生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因处理不当或不及时,造成越级上访,市级累计达到或超过15人次,省级以上累计达到或超过10人次的;
(五)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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