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5 17:32:46 172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为: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

(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

一、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如何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立案要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需要下列材料:

1、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4、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6、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行政诉讼中调解机关的一审判决案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有五种。

(一)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情形:

(1)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4)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5)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

(二)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三)履行判决

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无正当理由;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

(四)变更判决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变更。

应当注意:

(1)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2)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五)确认判决

1、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5)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6)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2、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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