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立哪个公安机关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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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避及其以上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及其以上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的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赔偿;
??3)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的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公安机
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犯行为的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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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受理赔偿请求、交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在当事人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具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是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但是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受害人的损害的,则复议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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