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哪些人组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5:11:33 294 人看过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至1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组成。同时,业主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等素质,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可以参考《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任。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要的物业和业主相关资料。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要与住宅物业协商,先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然后,业主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收到后会给予批复,知道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成立后,应告知公司,让公司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所有业主的信息;接着,筹备小组开始制定《业主公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然后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成立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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