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拆迁补偿
1.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
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拆迁补偿的对象仅限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围。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属于补偿的范围,如进行拆除,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依法批准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后,以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按一定标准进行交换的一种补偿方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有两种例外: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拆迁补偿合中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如果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抵押人应当以调换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并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如果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产权人补偿。如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产权争议房屋的拆迁规定实施拆迁。
(二)拆迁安置
1.拆迁安置的对象与方式
拆迁安置,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另外提供房屋以供居住使用,并给予一定的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的对象限于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拆迁安置可以一次性安置,即用产权调换的方式一次性解决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住房问题,也可以先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临时过渡,或由被拆迁人自己寻找房屋过渡,待正式房建成后再行迁入。
2.拆迁安置的地点和标准
拆迁安置地点有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两种。原地安置是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完工后,将安置对象迁回原地安置。异地安置是将安置对象迁往他处安置。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的原则确定。对于从区位较好的地段迁入区位较差的地段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3.拆迁安置补偿费和经济损失补偿
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两种:一种是搬迁补助费;另一种是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是因拆迁搬出而造成的费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支付对象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如果搬迁是一种过渡性质的搬迁,搬迁补助费应包括从被拆迁房屋搬出和从过渡房搬进新家的两次费用。
临时安置补助费主要是针对自行解决过渡房进行安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上述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另外,如果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过渡期限的规定
在安置不能一次到位的情况下,涉及拆迁安置的过渡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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