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赵先生夫妇将畸形新生儿留置医院拒绝领回,为此,医院将赵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把孩子领回并支付相关费用。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此案。
自2007年12月始,杜女士在医院进行产前检查,2008年2月22日,在医院处产下女婴一名,出生记录中明确记载无畸形。2008年6月4日,因女婴出生时小头畸形、小耳,并出现呛奶、不能进食症状,赵先生夫妇将女婴送至医院处。后经公安机关协调,医院同意女婴在妇产科寄养。经医院护理,女婴已能正常进食,现仍在医院寄养。
医院认为,赵先生夫妇作为孩子的生父母,在本身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亲生孩子长期留置在医院,不但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还加大了孩子感染疾病的发生率,不利于孩子成长。故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夫妇将新生儿领回并支付所产生费用6918元。
而赵先生夫妇认为,医院在为杜女士进行产检查过程中,没有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对产妇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致使畸形儿出生,且医院为了回避自己的责任,在新生婴儿出生记录中明确记载无畸形,在出生证上记载发育良好等有意掩盖事实真相。双方发生纠纷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了协议,不构成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故不同意医院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医院与赵先生夫妇之间不存在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经行使释明权,医院认可以法院认定的监护权纠纷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赵先生夫妇作为女婴的父母,对其有抚养、教育义务。由于女婴在出生后出现呛奶、不能进食之症状,赵先生夫妇将其送交医院寄养,进行治疗,现经过护理,女婴已正常进食,已无由医院继续护理的必要,故赵先生夫妇应将女婴接回自行抚养。因医院在同意寄养女婴时,双方对护理费用并无约定,故赵先生夫妇不具有向医院支付护理费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赵先生夫妇自行从医院处将新生儿接回抚养,驳回了医院要求赵先生夫妇给付护理费用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先生夫妇已明确表示要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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