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产清算的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20:41:12 199 人看过

一、法院破产清算的期限

法院破产清算的期限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没有具体的法律限制,几年是常事。法律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然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有大致如下:

1.企业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或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

2.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3.人民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

4.发布破产公告;

5.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6.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破产财产及破产债务;

7.经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进行重整或和解;

8.重整或和解失败的,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9.组成破产清算组,将破产财产以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破产债务的清偿;

10.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终分配终结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三、破产财产偿付的顺序

破产财产偿付的顺序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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