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2)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规划设计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3)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4)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5)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6)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张挂、张贴,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2)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设置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张挂、张贴;3)申请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等不得超过7天;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张挂、张贴宣传品等:(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3)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二、办理材料
按要求正确填写,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按要求正确填写,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A4彩色打印,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A4彩色打印,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A4彩色打印,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保税区分厅(http://wsbs.zhftz.gov.cn/index.jsp)注册并提出申请。
2.在线填报申请资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结果。
5.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一楼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保税区建设环保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1号)(2017年)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1号)(2017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5年)(2017年)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和横琴新区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行为。
工商、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1号)(2017年)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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