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规定了海关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9:31:25 487 人看过

我国《海关法》第六条规定,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2、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3、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4、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5、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6、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7、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8、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9、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海关的权力是根据海关的基本职能,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国家利益的需要而确定的,这种权力的授予必须经过法律,不是海关可以自行决定其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必要程序。这也就是,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应当授予海关必要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因此,了解海关法第六条的内容是很有实际意义的,下面逐项作分析:

第一项,海关法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关境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权力,就是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其中有违法行为的,海关有权扣留,即赋予了海关扣留权,这样就保证了海关在实施对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时,具有对违法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第二项,是对进出境人员有查阅证件的权力,以便证实进出境人员的身份,依法对与之有关的货物、物品采取监管措施。对于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海关有对其进行查问的权力,并有调查其违法行为的权力,这就是海关对进出境的有违法行为的嫌疑人具有查问权、调查权。

第三项,海关在对进出境监督管理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资料的权力,无论是正常的监管进出境还是办理案件,都有这种查阅、复制的权力,行使这种权力的限制是只能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而不应是无限制的扩大范围。对于与违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资料,可以扣留,这就是对违法者可以采取法定强制措施。在法律中列出了有关资料的具体名称,是为了更有操作性,有明确的查阅、复制的对象。当然这种范围并不限制对未列出名称的其他有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所以在法律上在列出具体名称之后还指出有其他的资料。

第四项,主要规定了海关在查缉走私时所具有的权力:

一是,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有检查权,其检查的对象为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场所,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二是,在上述特定区域内,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有扣留权,法定权限和程序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这种扣留由于有其特定的条件,所以又称海关扣留;

三是,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这是对海关扣留时间上的限制,是有必要的;

四是,在特定区域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所具有的权力,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况: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法定的批准程序,可以进行检查;海关检查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海关也可径行检查;对于检查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也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海关在那种特定的情况下,具有扣留权。

在第四项中,所提到的海关监管区,在海关法第一百条中作出了界定;而对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则在海关法中规定了确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项,是关于查询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海关法明确三个相关的条件:一是在调查走私案件时才具有这项权力;二是查询需经批准,批准权力在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三是查询的范围限于是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以上三个方面都是法定事项,都要防止随意性,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存款者、汇款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保证调查走私案件的需要。

第六项,是明确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具有紧追权,就是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这是海关的一项特定权力,即可以不受特定区域的限制行使权力,追回违抗海关监管的逃逸者。

第七项,是明确海关具有配备武器的权力,必要前提是为了履行职责。对于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按照海关法的规定于1989年由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明确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应当依照该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也作为海关权力的来源,成为海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的一部分。在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若有涉及海关权力的规定,这样就可以与海关法衔接。同时,除了前面所列的七项权力外,还可以根据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需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授予海关其他的一些权力,这也是与海关法的规定相衔接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6: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海关行政强制权力有哪些
    一、海关行政强制权力有扣留权,提取货物变卖权,强制抵交关税权等。1、扣留权: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如果有证据,则不用对走私嫌疑人。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滞报、滞纳金征收权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2、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3、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二、海关权利的特点海关权力作为一种行政权力,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面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特定性。海关权力的特定性是指海关对进出关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其
    2023-04-24
    72人看过
  • 上海房产律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房产律师房产律师一般是指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并且主要以提供房产方面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通常情况下,由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房产律师在处理房产领域的法律问题时,或多或少的会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如公司并购,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此,房产律师一般定义为主要提供房产法律服务,同时提供与房产有关的法律服务。二、分类由来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人的,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中国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清末1910年起
    2023-04-02
    223人看过
  • 法律规定海关关押多久时间
    海关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拘留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具体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3、逮捕后应当在2个月内侦查终结,提起审查起诉;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
    2023-03-22
    368人看过
  • 上海经适房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上海自2010年起开始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今年起,试点批次1800余户家庭已取得房地产权证逾五年,将陆续符合上市交易的年限要求。为保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交易和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作为《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实施文件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6年9月30日开始实施。在交易方式方面,购房人、同住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也可以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制约力度,《实施细则》在交易方面实行“一票否决”,也就是说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房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以及有违规违约行为未改正等情形的,不得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
    2023-04-19
    291人看过
  • 上海经适房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上海自2010年起开始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今年起,试点批次1800余户家庭已取得房地产权证逾五年,将陆续符合上市交易的年限要求。为保证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交易和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作为《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实施文件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6年9月30日开始实施。在交易方式方面,购房人、同住人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也可以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制约力度,《实施细则》在交易方面实行“一票否决”,也就是说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房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以及有违规违约行为未改正等情形的,不得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
    2023-02-27
    311人看过
  • 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中国专利局为了有效地实施专利权的海关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如下规定:一、凡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权发生下列情况变更,专利权人应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中国专利局的证明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一)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国籍、地址或发明创造名称变更;(二)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三)专利权终止;(四)专利权被继承、转让或赠与;(五)专利的许可情况发生变化;(六)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变更情况。二、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应在海关要求时交验海关所在地或专利权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中国专利局指定部门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簿出具的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三、
    2023-04-23
    151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海关规定海关法律有哪些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10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提出转让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超过二年未开发利用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原审批机关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收回岸线使用权。
    • 海关执法职权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5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 海关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 有关海关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04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提出转让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超过二年未开发利用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原审批机关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收回岸线使用权。
    • 海关关于海关入关的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5
      第一条选择网上支付银行担保方式缴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应是现行网上支付企业,并应向银行申请担保。银行按照规范的资信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对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予以审核,确定相应的网上支付税费担保额度。第二条银行同意向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应按海关要求的格式出具银行担保文书。银行决定终止对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应在终止前5日书面告知有关海关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银行应每季度向海关总署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