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工伤认定有哪些相关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41:44 489 人看过

什么是工伤鉴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受其委托,自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进行工伤认定。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负伤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经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但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三)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受用人单位委托,第十四条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一)因执行职务发生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有关证明,因交通事故或者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交通运输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铁路等公安机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提交

(3)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事故下落不明死亡的,在48小时内因病猝死或者抢救无效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死亡宣告书,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死亡证明,因战争、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到达用人单位后再次发生旧伤的,应当提交伤残军人证明,(七)其他特殊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作出验收或者拒收的决定,最迟不得超过15日。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最迟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关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如果决定不接受申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职工及其近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应当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如果雇主未能按时提交,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案件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材料认定工伤工伤认定申请书,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第十九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给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伤证明,并抄送经办机构省代收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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