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的具体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6 22:23:21 109 人看过

公诉转自诉的情形:

(一)故意伤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事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一)故意伤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也就是说对于一些自诉案件,法律中并没有限制只能是由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在情节十分严重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转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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