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仲裁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同级地方总工会的代表;
(三)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代表;
(四)法律专家。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委员由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争议处理机构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四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的仲裁工作;
(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订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等,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在全省施行。
第五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六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或委托他人转达。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任务:
(1)决定仲裁委员会工作分工、专家委员人选;
(2)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3)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
(4)审议、通过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或个人列席。必要时可以事先征求意见。
第九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工作;
(三)组成仲裁庭并承担仲裁庭的服务工作,协助仲裁庭调查取证;
(四)负责仲裁文书的报批、送达工作;
(五)负责遴选拟任仲裁员人选;负责仲裁员的联系及业务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仲裁文书档案、仲裁费用及印鉴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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