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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律师法;权利冲突;控辩对抗
权利冲突是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对抗的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控方旨在高效突破案件并最终完成指控职责,辩方通过无罪或者罪轻证据与理由合法对抗国家刑罚权。我国以往的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全面行使进行了一定限制,控辩权利冲突并不明显。6月1日起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之后,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获得了实质性的拓展,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的多个关键环节形成权利冲突,有必要研究程序规则予以解决。
一、律师会见权与控方讯问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刑事案件侦查的初期阶段,侦查讯问工作量较大。与此同时,受委托的律师亦需要通过行使会见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意见、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侦查讯问工作与律师会见产生时间冲突时,如何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侦查机关(包括部门,下同)不得以连续讯问的方式变相限制律师会见权。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进行供述或者供述内容相对模糊,侦查机关应通过加强讯问技术、改变讯问方法的途径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讯,明确或者稳定相关供述。但继续讯问不能等同于在第一次讯问后进行持续讯问。在工作时间连续讯问,势必导致持合法证件前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无法行使会见权,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与律师的执业权利。通过不断提讯制造侦查讯问与律师会见的时间冲突以限制律师会见,是规避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侦查阶段会见权的程序违法行为,应严格禁止。
第二,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律师要求会见的,侦查机关应履行合理告知义务。由于羁押场所一般距离律师执业场所路途较远,还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委托非本地律师,律师至羁押场所会见的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如律师前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正在进行讯问,不宜以会见时间与讯问时间冲突为由直接要求律师择日会见,或不理会律师。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律师会见权与侦查讯问权是刑诉法及律师法明确规定的诉讼权利,在行使时间上发生冲突的,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角度,侦查机关应停止讯问。但也有较多反对意见。笔者认为,在侦查机关业已讯问的情况下,律师要求其停止讯问,将会影响当次讯问的连续性,妨碍侦查工作的正常,导致控辩不平等。较为合理的解决办法是:侦查机关告知律师本次讯问已经完成的时间与可能持续的时间,使其能够选择是否等待讯问结束后进行会见;控方积极制定相关程序规则或办案执法指南,严格要求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不得无故拖延讯问时间妨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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