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欠债是不是有义务偿还
夫妻一方在外欠债,另一方是不是要偿还需要根据债务具体情况判断。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要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父母的债务子女是不是有义务偿还
父母的债务子女没有义务偿还。
我国法律并没有父债子偿的规定。
父母与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
一方面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债权,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其遗产主张债权;另一方面,子还父债是有条件的,只有合法继承了遗产后,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父亲的债务儿子是不是有义务偿还
父亲的债务儿子是没有义务偿还的,因为父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个体,其能够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别没有义务替其承担,所以父亲欠的债由其自己负责偿还,而且没有偿还的义务。
但是如果父亲去世了,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的,则此时儿子需要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对父亲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n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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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是否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01生效裁判文书往往不对债务的性质作明确的表述,也不表述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义务。依据债的相对性,按照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被执行人配偶不是偿债主体。然而,基于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予以执行。实践中可以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由法院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责任义务主体,同时对相关财产直接作出查封、冻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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