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9 16:35:23 98 人看过

为落实《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及《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细则及《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操作细则今日出台。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细则及《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操作细则在《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及《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提取对象和范围、提取金额、提取审核材料、审核注意事项等作了具体规定。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细则及《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操作细则于10月1日起与《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及《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同步施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4〕42号

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现将《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9月22日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操作细则

为执行《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7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提取对象和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二、提取金额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房屋月租赁费用限额内提取;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限额内提取,且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提取审核材料

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一)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应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出具的书面同意书(见附件一)

(二)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见附件二);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1)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

(2)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1)、(2)项材料。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3)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1)、(2)项材料。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提取要求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2、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

3、职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4、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二)办理流程

1、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区、县管理部在受理申请后,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提取审核材料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三)时间限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应为三个月,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

本操作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14日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沪公积金〔2009〕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23: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住房公积金相关文章
  • 上海哪些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从今年10月1日起,上海职工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已经出台,规定了可以享受这一政策的三种条件,满足其一就能申请。【这三种条件是】1、职工享受上海廉租住房政策的;2、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3、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办法》规定,享受廉租房政策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通过市场租赁的,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此外,申请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
    2023-05-08
    406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О一О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
    2023-04-22
    314人看过
  •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沪人社力发〔2015〕31号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
    2023-05-10
    208人看过
  • 上海市提取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新规全文一览
    关于印发《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7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7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面,支持缴存职工家庭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管理。第三条(管理主体)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
    2023-05-10
    82人看过
  •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的方法
    西安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支付房租?西安市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规定: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一)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职工租住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证明材料: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一年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已婚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三)申请时限:提取人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四)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二、租住商品住房的(一)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商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2023-05-04
    306人看过
  • 兰州如何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
    本人及配偶在兰州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职工必须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具体办理方法和相关要求如下: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2、申请资料:A、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缴纳租金票据,租赁合同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B、租赁商品房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我市房管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当年内有效)、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提取职工为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3、提取时限: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租赁商品房的在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的当年办理提取,每年提取一次。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全年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租赁商品房
    2023-05-09
    414人看过
换一批
#购房指南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是用于住房的一种资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的特点。... 更多>

    #住房公积金
    相关咨询
    • 上海住房公积金租房能提取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26
      上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最高每月不超过2000元,每户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馀额,应保留一分以上馀额。
    • 上海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4-25
      步骤/方法 1、首先,就是准备好相关材料。 A.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B.户籍证明或者户口本原件。这两样必须准备好一样。说一下,户籍证明如何办?去你户籍所在的派出所,让派出所开具即可。贴上作者的户籍证明。 能方便拿到自己户口本的,带上户口本原件即可。 C.离职证明。最后一家工作单位给你开具的离职证明。如果公积金已经封存在公积金管理中心,那么离职证明可以不用。 D.自己的公积金账号。 2、准备好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4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是由本人或者本人的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单位开具的,且需加盖单位公章,若单位没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可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柜面办理,该证明自行打印不可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
    •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费用是多少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0-26
      提取公积金需不需要缴费。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一)首先向本公司提交申请,公司审查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书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公司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查表,盖上预约印鉴。(二)公司经营者或员工个人持有公积金的个人提取审查表,将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与本公司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开户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查和输入业务后,在公司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查
    •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