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审计署
文号:审外资发[2005]13号
发布日期:2005-3-7
执行日期:2005-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署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审计署外资司(简称外资司)承担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业务将逐步由审计署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简称署外资审计中心)承担。为明确和规范署外资司、各省级审计机关、各特派员办事处和署外资审计中心各自的职责,保证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外资司是审计署对全国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的业务指导、制订审计规范、审计质量监督,负责办理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的授权和委托,负责与国家主管部门沟通并达成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框架协议,负责与国外贷援款机构的官方往来。
二、署外资审计中心是审计署从事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业务的事业单位。接受审计署外资司的委托,具体实施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公证审计,独立对国外贷援款机构出具项目公证审计报告,就公证审计事项与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外贷援款机构进行沟通。
三、外资司除每年保留少量与本司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有关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外,从2005年起,将其执行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业务在3年内逐步移交给署外资审计中心。
四、从2005审计年度起,外资司和各特派员办事处出具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报告,将统一以署外资审计中心名义对外出具,外资司将有关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公证审计任务委托给各特派员办事处和署外资审计中心。审计署对各省级审计机关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授权方式和各省级审计机关出具公证审计报告的程序不变。
五、外资司和各特派员办事处出具的项目公证审计报告(中英文),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后(不需在公证审计报告审计师意见栏内签字或加盖公章),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署外资审计中心。署外资审计中心对公证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印制并盖章后提交给国外贷援款机构。外资司和各特派员办事处对各自审计项目和公证审计报告(中英文)的质量负责,署外资审计中心对公证审计报告格式和文字表述的规范性负复核责任。
六、为保证公证审计报告及时提交给国外贷援款机构,外资司和各特派员办事处应在国外贷援款机构规定的提交公证审计报告截止期前15日,将公证审计报告(中英文)送署外资审计中心,待署外资审计中心对外出具公证审计报告后,在该审计报告副本上盖本单位公章送被审计单位。
七、各审计机构对拟出具有保留意见、拒绝发表意见和反对意见的公证审计报告应向外资司通报,对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与外资司协商处理。
八、外资司将不定期地对授权或委托审计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审计规范和其他存在审计风险的问题进行纠正。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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