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只能有一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异议成立的条件是:1、异议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其他人无权提出;2、管辖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议。法律上设立管辖异议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管辖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异议无礼因而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的,被告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书10日之内,向受诉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上述所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裁定书中所确定的案件管辖法院,即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即得按此到该法院参加诉讼。由此可见,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则上只能有一次,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是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无法更改。
如何提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问题,即地域管辖或者是级别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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