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有助于社会和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26:30 70 人看过

12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正式生效。修正后生效实施的首日,甘肃省图书馆职工王鹏成为新法受益的第一人。因多次写信举报他人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他被宁夏吴忠利通区警方以涉嫌诽谤罪跨省刑事拘捕,引发全国舆论哗然,获释后获刑事赔偿。但能否获得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将检验新法保障公民权益的实施力度。精神损害抚慰金正是新法亮点之一。

《国家赔偿法》引人瞩目的变革内容多且深刻。我认为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新法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一规定,作了重大调整。删除违法二字,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了重大改变,扩大了赔偿范围。吴忠市警方给予王鹏的赔偿,尚属旧法规定的范畴,这是因为吴忠警方的违法行为所致。对于很多人而言,不会遭遇类似王鹏那样的经历。但这并非意味着《国家赔偿法》与普通人完全无关。新法实施后,国家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可能并不违法,但一旦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结果时,国家仍将给予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部分媒体和接受采访的专家在解读修正案时,将焦点集中在刑事赔偿和人身权方面。然而,新法关于财产权方面的规定,其意义同样深远。新增加的赔偿条款,将被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和因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纳入了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范围,备受法学界关注。这意味着《国家赔偿法》所约束的不仅仅是公、检、法、司等国家司法机关,而是所有行使国家公权的机关。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不仅仅在于要求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而且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定职权时,也要严格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很多引发社会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中,都能看到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范围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出现。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拥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管部门。近些年来,各地都有城管部门野蛮执法的新闻发生。不少地方的城管机构在取缔街头摊贩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时,执法简单粗暴,任意没收、毁损这些小商小贩赖以生存的生产工具和经营的物品,造成矛盾激化,有些甚或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过去没有能给这些受到侵害的群众提供法律救济渠道,致使一些人铤而走险,采取私力救济的手段暴力对抗,反过来也给城管人员造成一些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再如,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中,或是地方政府自己或是放任委托拆迁的商业公司,实施暴力强拆,任意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即便是在对违章违法搭建物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少地方也同样不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将违章违法搭建者的生活物品在强拆中损坏,使其受到过当的处罚和财物损失。《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生效后,这些行政行为都可能被诉而进入《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通过时,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担心新法会导致执法成本增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风险加大。这种担心固有其可以理解之处,但是,作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作为公民权利体系日趋完善的标志性法律,《国家赔偿法》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更是体现了我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以加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风险作为代价,同时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心是完全必要的。严格执行这部新修正的法律,将有助于执法公正廉洁、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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