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04:49 361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已于1995年9月7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第四条生产、经销的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其净含量的准确。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第五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一规定的负偏差;与其标注的长度之差不得超过表二规定的负偏差。

关联法规:

第六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表三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当符合表三的规定。

第七条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

(一)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二)液体商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

(三)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

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20℃条件下的体积。

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

应当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米(m)。

关联法规:

第八条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量限,应当采用表四(略)所示的计量单位标注。

第九条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表五(略)的规定。

第十条多件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和总件数。

第十一条配套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类商品的净含量。

第十二条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具有明确数量含义的词或者符号。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者等于被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平均偏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按本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予以改正;对于没有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抽样方法检验,平均偏差或者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查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表一

┌────────────────┬─────────────┐

│净含量│负偏差│

│├───────┬─────┤

│Q│Q的百分比│g或mL│

├────────────────┼───────┼─────┤

│5g-50g│9│-│

│5mL-50mL│││

├────────────────┼───────┼─────┤

│50g-100g│-│4.5│

│50mL-100mL│││

├────────────────┼───────┼─────┤

│100g-200g│4.5│-│

│100mL-200mL│││

├────────────────┼───────┼─────┤

│200g-300g│-│9│

│200mL-300mL│││

├────────────────┼───────┼─────┤

│300g-500g│3│-│

│300mL-500mL│││

├────────────────┼───────┼─────┤

│500g-1Kg│-│15│

│500mL-1L│││

├────────────────┼───────┼─────┤

│1Kg-10Kg│1.5│-│

│1L-10L│││

├────────────────┼───────┼─────┤

│10Kg-15Kg│-│150│

│10L-15L│││

├────────────────┼───────┼─────┤

│15Kg-25Kg│1.0│-│

│15L-25L│││

└────────────────┴───────┴─────┘

表二

┌───────────────┬──────────────┐

│净含量Q│负偏差(Q的百分比)│

├───────────────┼──────────────┤

│Q<100m│2│

├───────────────┼──────────────┤

│Q≥100m│4│

└───────────────┴──────────────┘

表三

┌──────────┬─────────┬─────────┐

│定量包装商品│抽样件数│单件超出│

│批量││负偏差件数│

├──────────┼─────────┼─────────┤

│小于或等于10件│全抽│不允许│

├──────────┼─────────┼─────────┤

│大于10件,且小│大于或│不允许│

│于或等于250件│等于10件││

├──────────┼─────────┼─────────┤

│大于250件│大于或│小于或│

││等于30件│等于1件│

├──────────┼─────────┴─────────┤

│││

││n│

││∑(Qi-Qo)│

││i=1│

│平均偏差│△Q=───────│

│计算公式│n│

││△Q:抽样商品的平均偏差;│

││Qo: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

││Qi: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n:抽样件数。│

└──────────┴───────────────────┘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18: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安徽省技术监督局和各行署、市、县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下同)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并实施。第三条产品监督抽查的检验和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的有关规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或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监督抽查的优质产品,检验和判定的依据是该产品获奖时所采用的标准。承检单位必须对所检验的产品进行综合判定。判定依据不明确的,由承检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再由交授任务的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四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工业生产企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耐用消费品、涉及用户安全和健康以及群众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第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
    2023-02-19
    274人看过
  • 对军工产品的质量监督有何特别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防科工委曾经发布过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1)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承制军工产品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的生产任务。(2)军工产品的使用单位可以派军代表,监督承制单位执行合同有关质量保证的条款。军工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的要求。(3)承制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确认产品符合验收标准的,方能交军代表验收。(4)承制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军工产品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制资格。
    2023-06-06
    344人看过
  • 山东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计量工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依法设置计量监督员,负责指定区域、场所的计量监督工作。计量监督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命。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聘请部分义务计量检查员,负责农贸市场、集市的计量监督管理,协助计量监督员工作。第五
    2023-06-07
    336人看过
  •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新规定
    一、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应当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抽查所需检验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和企业的成品仓库内的待销售产品中随机抽取,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平和代表性。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合理,抽样部门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向企业索要样品。二、重点抽查的产品范围:(1)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包括药品、食品、电器产品、易燃易爆产品等等;(2)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包括工业原材料、基础件,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的民用日常工业品;(3)是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的发生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三、监督检查应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目前的实际做法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一季度选择部分产品组织一次国家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同时县级以上的地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
    2023-06-28
    335人看过
  •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1999年5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市场计量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管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第五条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应当以平方米(m2)为计量单位。第六条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
    2023-06-10
    207人看过
  • 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各有关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市场商品的质量监督,严把商品质量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1994年上半年,在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场部分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现将抽查方案通知如下:一、抽查项目详见《1994年上半年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计划表》(见附表)。二、抽查、检测任务抽样任务由各有关部级质检中心协助完成。抽样工作按《国内贸易部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任务单》中规定的方案,由各接到抽样任务单的部级质检中心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共同进行。抽样时填写国内贸易部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抽样单。检测任务由附表中指定的质检中心承担。三、抽样方法
    2023-06-07
    206人看过
  •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包含哪些内容?
    一、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包含哪些内容?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第三条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第
    2023-06-04
    275人看过
  •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试行)
    发文单位: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津质技监局质监[2004]707号发布日期:2004-12-2执行日期:2004-12-2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是定期监督检验、统一监督检验之外的一种监督检验的主要方式,分为定期监督抽查和不定期专项抽查两种。定期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第三条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管理、组织和协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在市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
    2023-04-24
    206人看过
  • 国家质量三包规定,汽车产品质量三包规定
    国家质量三包规定主要针对产品各项指标不合格的情形进行规定,产品不合格的商家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围绕汽车的综合质量和性能还有保修期限作出相关的规定。一、国家质量三包规定国家质量三包规定如下: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上述就是关于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的法律规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上述范围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二、汽车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汽车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如下:1.保证内容:您购买的本公司的车辆,因材料或者制作不合格而产生质量问题时,本公司将按照三包规定中标明的期限及条件给予免费维修(以下称为保修)。2.保修期限:产品的保修期限为2年或者2万公里(以先
    2022-06-27
    283人看过
  • 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强化计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以及制造、修理、销售、进出口、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计量监督人员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二)负责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三)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裁决,并监督执行;(四)指导下级计量行政部门查处违法案件;(五)审理计量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六)负责对所属计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
    2023-06-07
    403人看过
  • 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发布日期】2006-10-18【生效日期】2006-10-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山东省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8月14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韩寓群二○○六年十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
    2023-06-07
    366人看过
  • 商标在产品包装的规定
    商标和产品包装侵权,就是行为人擅自的使用别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或者是商标和包装。一、商标权公告期间如何认定侵权商标公告期间认定侵权的方式: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商标侵权的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等商标侵权行为;3、商标所有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二、怎样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取证的方法:1、如果发现别人使用商标解特定消费者,包括别人的销售、宣传等行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确定证据,同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或者进行公证;2、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还应当收集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广告的范围、时间和相关公众的知名度。三、假冒注册商标要怎么认定假冒注册商标就是假冒别人已成功注册并处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有以下几个认定标准:1、被假冒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并处在有效期内;2、假冒者
    2023-06-25
    166人看过
  • 商品房装修质量纠纷法律如何规定
    关于处理房屋装修合同纠纷的方法,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可以尝试通过与经营者的积极协商来解决问题;其次,如无法自行解决,消费者可请求消费者协会介入进行调解;另外,亦可选择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起申诉;当然,若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也可根据该仲裁协议向指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后一步是诉诸于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4-05-19
    96人看过
  • 服装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产品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服装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是吊牌未剪、衣服未洗、未穿过等是可以退还的。产品质量问题找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保护协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等。一、服装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服装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如下: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权利。2.衣服三包规定: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过服装尺寸不合适可包换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匀,有明显损坏和油溃。3.购买后七天内,衣服严重脱色变形。《服装类三包规定》第一条“三包”范围及期限。(一)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二)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三)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四)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二、产品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找以下部门进行相关的投诉:1.消费者可以选择到当地的市场监
    2022-06-14
    372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的,首先应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这是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行使内
    • 商品质量问题三包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3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三包”期限内,应当按照商品质量标准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修复的,应当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在维修期间使用。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更换后的商品的“三包”期限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而发生的运输
    • 快递质量监督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30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和评价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定期、适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主要内容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适时组织评估快递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执法合法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28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高于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技术监督局职能配制的通知。所以,应适用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 质量监督有那些法规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设及税收,管理的很多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