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6:33 401 人看过

自治区劳动厅桂政劳办字[1999]40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区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

第三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

第四条职工缴费基数暂按一年一定,每年7月到次年6月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等于全部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和职工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缴费单位必须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每个职工工资收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同时报送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表》和财务报表等资料。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第六条社会保险机构核准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后,缴费单位按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委托收款凭证”,由银行根据社会保险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免签收缴合同,见单即付;

(二)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三)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四)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缴费单位每月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在当月15日前足额缴纳。

第七条缴费单位不足额缴费时,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单位已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将个人缴费部分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将个人缴纲伯失业保险费计入失业保险基金;

(二)按五项险种应缴金额的分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各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从个人帐户按规定比例足额记满时起计算利息。

第八条每年2月社会保险机构应将上年缴费单位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给缴费单位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与缴费单位核对,缴费单位必须于每年3月向单位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收付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九条社会保险机构应按个人帐户对帐制度的规定,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对帐。

第十条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向其下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缴费单位收到《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10天后,仍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缴费单位收到《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15天内,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定期、不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和财务状况。每年4月30日前在缴费单位申报上年工资总额时,社会保险机构应对缴费单位予以严格稽核,防止瞒报、漏报、少报工资总额以及职工人数。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样式由自治区劳动厅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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