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同时确定,继续执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原《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同时废止。职工医保新的实施办法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
《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对此条款,市人社部门配套政策加以明确: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其中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6%缴费。
连续缴费6个月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对于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我市原政策规定:“新参保职工(含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50%执行;不满六个月的,不予支付。”为了更好保障职工就医,此次政策调整,放宽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新参保及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不满一年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人员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闭、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原《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规定:破产、关闭、注销的用人单位,应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烟台市上年度离、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专项用于保障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这一条款,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减轻企业负担,《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做了调整,明确关闭、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只需为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缴纳该项费用。
建立职工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
新出台的《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建立了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取代原有的门诊统筹病种制度。门诊慢性病分为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甲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十个百分点。乙类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乙类慢性病起付线标准:300元。乙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或有效期)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按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计算起付线。
住院起付线标准作出调整
为了配合“分级诊疗”制度推进,我市此次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这将有助于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实现医疗服务均等化,构建有序就诊秩序,让老百姓少花钱,少跑冤枉路。
最高支付限额调高至65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我市原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5万元。此次政策调整作出调整,规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另外,新政策规定建立大额救助制度,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的部分,由大额救助金按90%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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