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进出口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收到德国某公司的发盘:3GW—I型压缩机2000台,每台150美元,CIF(中国口岸),5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4月20日货到有效。我方于15日复电:若单价为130美元,CIF(中国囗岸),可接受2000台压缩机;履约过程中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压缩机价格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2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某某分行开出。但德国公司未理睬而将货物转卖他人。于是,我方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但对方称合同并未成立,没有履约的义务。我想问一下,我们与这家德国公司的协议成立吗?德国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对我方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
答:你们与德国公司的合同并未成立,其行为也未构成违约,因此你们向对方要求赔偿得不到法律支持。此纠纷涉及合同订立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第二部分对此做了规定。
合同当事人合意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和承诺的两个过程。
关于要约,需要明白的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和反要约的概念。一个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要约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2)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3)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4)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你们这起纠纷就属于第4种情况。
另外,关于承诺,需要明白的是承诺的条件。一个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3)须与要约的内容二致;(4)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根据公约第19条的规定,受要约人表示接受的意思对要约的内容有实质上变更,即构成反要约,它的效果是使原要约失效,不发生承诺的效力,而已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所谓实质上变更是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条件、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此案就属于反要约,不构成承诺,合同不成立。
关于违约,《公约》规定只要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公约》的规定,就构成违约。此案中合同尚未成立,无法适用《公约》关于违约的规定来追究德国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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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修改,变更原约的条款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20修改后的改后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被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重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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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变更后又需要变更原合同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5买卖合同成立后还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并生效后,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对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变更。因此,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价款、数量等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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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要约能否直接成立合同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31、交叉要约本身并不能直接成立合同。因为在交叉要约的情况下,虽然双方的要约意思表示一致,可以据此预测相互可能达成订约协议,但不能推断双方必然订约。只有当双方都不作拒绝,明确地表示接受,则内容一致的要约达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 2、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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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可以改变原合同的约定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1需要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确定,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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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变更劳动合同需要改变原劳动合同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26企业分立合并后一般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分立或合并对劳动合同没有影响,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继续履行。公司或者劳动者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与对方协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