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33:43 156 人看过

一、厦门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鼓励外资新设到资

2018-2022年,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给予以下奖励:

(1)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2)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后,从企业缴纳首笔增值税的当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鼓励现有企业到资

对2018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年-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即按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3、鼓励优质外资并购

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鼓励优质外资参与我市企业优化重组,简化程序,放宽限制。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梳理我市具备被并购潜质的企业信息,建立并购项目库。建立由有资质、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并购咨询机构等组成的并购专家库,辅导和扶持有意向被并购的我市企业。2018-2022年,对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并购项目(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对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4、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厦投资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5、鼓励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

对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项目,各区、各部门开辟绿色通道,联合协助企业解决返程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争取国家、省、市各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对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规定给予奖励。

6、支持外资研发投资

支持外资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补助,并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机构等优惠政策。对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符合规定的,可全额退还增值税。为创新平台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创新平台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

二、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只需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向审批部门(商务部或地方相应政府机构)申请报批。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海关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到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聘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等。

三、外商投资审批权限

1、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其中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

2、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或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划、经贸部门审查后上报自治区计委、经贸委或国家发改委审批。

3、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广西优势产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各级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4、属于服务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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