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同管理其实质就是将被收购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这一活动单独提出,提交到公司总部进行审查,在审查通过以后才能够签订。由于所有交易最终都需要通过合同表现,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一般而言,总部的法律部以及外聘律师是审查工作的主要执行者。不过,采用这一方式并不像想象中的如此简单,至少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够发挥效果:(1)一个高效富有经验的法律事务部门以及外聘的律师团队是基础。由于并未实际参与到交易中,而只是通过文本以及有限的交流了解交易情况,合同的审查者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和对交易的了解。同时考虑到审查将增加合同签订的时间,高效的工作和对审查顺序的合理安排也是相当重要的。(2)对于被收购企业对外合同的准确分类。通过将对外合同根据金额、复杂程度、重要程度等参数进行合理的分类,将不同的合同应用于不同的审查程序,这将大大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尽管合同管理无疑是整合过程中的权益之计,在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必将过渡到由管理者实施的全面控制的状态,但是阶段性的使用合同管理,就像是暂时扣住了整合的任督二脉,将会使事情变得较为简单和可行。
一、二手房纠纷中介责任有哪些
(一)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由于现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文本,只有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不少细节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这时中介就有义务进行提醒和告知。
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二)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权人与出卖人是否是同一人,以及询问清楚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
但是,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三)隐瞒房屋弊端
带看是房屋中介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联系不上出卖人,或者承租人不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常会带领购买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这时买卖双方可能就会对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此外,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四)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着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五)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较低的网签合同,便怂恿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这就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一旦被问责,买卖双方可追究中介责任。
(六)虚构社保
在交易的时候,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使得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因此买卖双方同样可追究中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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