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邮政局关于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部门:国家邮政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中央宣传部
发布文号:新出联〔2006〕6号
各省(区、市)党委宣传部、纠风办、新闻出版局、邮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
2005年7月,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05)1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各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各报刊出版单位创新发行手段,转变经营方式,报刊市场恶性竞争势头得到初步遏制,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在报刊发行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尚未统一,执行《通知》不够坚决;履行自律协议情况不容乐观;广告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比较严重等等。2007年度报刊发行征订在即,为巩固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成果,维护良好的报刊发行市场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定信心,坚决纠正报刊发行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报刊业保持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报刊市场尚未成熟,竞争手段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系统化的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经营队伍,完整的报刊产业链尚未形成,无序竞争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电视、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对传统报刊业的冲击,使市场的竞争加剧,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报刊出版发行领域的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了出版物市场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新闻出版工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如何改变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报刊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现实问题,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全国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对于维护公平竞争,推进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宣传、纠风、新闻出版部门和报刊出版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二、采取有效措施,巩固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成果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报刊零售价格、发行促销、广告经营等方面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
(一)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发行活动的管理,要求报纸出版单位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确定报纸出版价格。根据我国目前报业市场情况,暂不办免费报纸,避免在我国报刊市场不成熟、不规范、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扰乱报刊发行秩序,造成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源的浪费。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版权页标注的出版日期出版期刊,严禁提前出版,造成期刊出版发行的恶性竞争。
(二)各地宣传、纠风、新闻出版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组织所在地的都市类报纸采取同城议价、同行协商的形式,按照报纸印张核算报纸最低价格,也可根据报纸直接成本的适当比例确定报纸的最低价格,督促有关报社认真执行协议,并要求媒体适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报刊出版单位要切实规范广告经营行为。要建立广告价格公示制度,广告价格要公开透明;广告折扣要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示,广告收入必须按照明示折扣如实入帐;广告经营不得搞暗中回扣。采编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不得以商业贿赂的形式进行报刊发行和报刊广告经营。禁止广告赠版,禁止有偿新闻和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四)进一步重申有关规定,禁止所有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在报刊发行中“对征订(含零售)对象以提成回扣、赠送钱物(含报刊)、有价证券、有奖征订、出国考察、公费旅游或以发行赠送广告等各种有偿促销手段征订报刊”。
(五)鉴于目前都市类报纸普遍存在虚报发行量的情况,决定委托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中心对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沈阳、哈尔滨、石家庄、太原、西安、南京、杭州等11个城市出版发行的都市类报纸统一进行发行量认证,并予公布。
三、切实履行职责,探索建立规范报刊发行秩序长效机制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报刊舆论导向的监管,引导报刊出版单位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报刊市场环境。对报刊出版单位利用媒体互相攻击、贬损竞争对手等问题要严肃查处。
各级纠风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规范报刊发行秩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认真纠正报刊发行中的不正之风,严肃处理带头进行恶性竞争的新闻媒体和直接责任人,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组织当地报刊出版单位签订自律协议的基础上,加强督促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规范报刊发行秩序。一要加大对报刊出版和报刊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报刊出版单位的征订发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二要坚决制止违反新闻出版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罚。三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区分正常商业行为与不正当商业行为的界限,正确处理不正当竞争与保持正常发行秩序的关系。四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做到关口前移,查、纠、建并举,着力于长效机制建设。五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网站,畅通和拓宽群众反映有关报刊发行问题的渠道。
各级邮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系统企业报刊发行经营行为的监管,采取切实措施,规范邮政单位报刊征订发行工作,维护报刊发行秩序。
报刊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商,帮助报刊出版单位认真遵守行业自律的协议。在此基础上,建立报刊价格调整申报制度和“同行议价”的协调机制,使报刊竞争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
各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报刊出版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职能,遏制报刊出版单位因恶性竞争增加出版成本,杜绝因恶性竞争而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完善对报刊出版单位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体系和风险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报刊出版单位在出版发行活动中要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竞争,信守承诺,杜绝以各种有偿促销手段征订报刊的行为,杜绝低价征订销售等损害同行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报刊发行市场的秩序。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邮政局将在适当时候组成督查组,对2007年度报刊征订发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报刊发行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2007年度报刊征订发行工作基本结束时,各地要将当地报刊发行及集中检查工作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邮政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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