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设立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新增,即发起设立的无须创立大会通过)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新,旧法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新增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新,旧法为5人以上),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删除了旧法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规定)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新,删除了旧法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的表述,而放在后文规范,更合逻辑)。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新增)。
(新法删除了旧法第7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新增,与分期认缴相呼应)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新增,可以分期认缴,但应在限制内足额缴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新,表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其认购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新,旧法为1000万元,新法降低了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新,与旧法比表述更合逻辑)。
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新增,与新法第81、83条相呼应);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新,取消了任期,好像与新法第46、109条相矛盾,新法规定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新,取消任期,同上)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与旧法比,不仅表述更简洁明了,在内容上也有突破,详见新法第27条)。
(新法删除了旧法第81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新,与新法关于分期出资相呼应)。以非货币财产(新,与旧法比,对出资方式的表述更规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新增,规范出资义务)。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取消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原因请见第80条2款后的注释)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增,规范验资证明出具主体的资格)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新,表述更合逻辑,流畅),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删除了旧法的一句废话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为新法留有空间)。
第八十六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新,与旧法比,新法取消了募集设立股份公司须有政府和证监会审批的规定条款,对公开目击股份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表述更合逻辑)。
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新,旧法为法定,新法为依法设立,更规范、更市场化)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新增,时限更明确)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新增,更合逻辑)、认股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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