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6:16:15 168 人看过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32题:

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D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据此可知,其祖父母不属于近亲属范围,不可以作为原告。

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据此可知,对手机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可以就手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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