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经〔1987〕67号
1987年01月01日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促进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经营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实行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由物价局和建委共同管理。
第三条开发公司的商品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要根据不同的开发深度,不同的地域,质量好坏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由开发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概、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政策规定制度;报市基建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抄送税务部门,建设银行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按下列费用组成:(计算式附表一)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劳动务安置,房屋拆迁重建、平整土地工程等费用。
二、菜田建设费
三、开发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1.供水设施
2.排水设施
3.煤气设施
4.供热设施
5.道路、桥梁设施:包括开发区各种级别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交通指挥所、城市广场、停车场。
6.防洪排渍工程
7.电力、电讯、路灯工程费
8.环境卫生设施费
9.园林绿化费
10.其他公用设施费
四、房屋建设工程费
1.勘察设计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和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五、综合开发管理费:按上述一至四项所列费用之和的3%计列。
六、贷款利息:上述一至五项所列费用之和的50%乘开发期银行贷款利率。
七、利润率:商品住宅按上述一、四、五、六所列费用之和的3—5%计列,其他商品房(工业、商业、仓库等)为5—8%计列。
八、土地级差费:根据不同开发地域,以上述一至七项所列费用之和为基础,城市中心繁华地区加级差费最高不超过6%,一般市区最高不超过3%。
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上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组成计税价格乘国家规定税率。
第六条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房给应交纳建筑税的购房单位时,按销售总值扣除第五条二、三项所列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投资额,按规定代收建筑税,并定期汇总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七条土地开发转让费按下列费用组成:(计算式附表二)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按本规定第五条中的第一项所列费用。
二、菜田建设费
三、开发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三项所列费用。
四、综合开发管理费: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费用之和的3%。
五、贷款利息:上述一至四项所列费用之和的50%乘开发期银行贷款利率。
六、利润率:按上述一、四、五项之和的5%计列。
七、土地级差费:根据不同开发区域。以上述一至六项所列费用之和为基础繁华地区加级差费,最高不超过6%,一般市区最高不超过3%。
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按上述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组成计税价格乘国家规定税率。
第八条按上述作价办法确定的售价为最高限价,各开发公司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向下浮动。
第九条第五条第三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单独列帐,专款专用,节余抵作下一个开发区市政建设费用。没有开发的土地,不得收取土地转让费。
第十条国营综合开发公司都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1987年1月1日起实行。代号项目计算式1土地征用拆迁费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2菜田建设费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3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4房屋建设工程费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5综合开发管理费(1+2+3+4)×3%6贷款利息(1+2+3+4+5)×50%×月贷款利率×开发时间7利润率(1+4+5+6)×3-5%(或5-8%)8土地级差费(1+2+3+4+5+6+7)×(3-6%)9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1+2+3+4+5+6+7+8)×规定税率10建筑税
(1+4+5+6+7+8+9)×建筑税率
销售总值(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注:九项中,营业税以销售收入为计税基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以营业税为计税基础。
土地开发转让费计算和计算公式代号项目计算式1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2菜田建筑费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3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4综合开发管理费(1+2+3)×3%5贷款利息(1+2+3+4)×5%×月贷款利率×开发时间6利润率(1+4+5)×5%7土地级差费(1+2+3+4+5+6)×(3-6%)8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1+2+3+4+5+6+7)×规定税率
总计(1+2+3+4+5+6+7+8)
注:八项中,营业税以销售收入为计税基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以营业税为计税基础。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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