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19:09 249 人看过

湘建经〔1987〕67号

1987年01月01日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促进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经营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实行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由物价局和建委共同管理。

第三条开发公司的商品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要根据不同的开发深度,不同的地域,质量好坏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价格和土地开发转让费,由开发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概、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政策规定制度;报市基建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抄送税务部门,建设银行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按下列费用组成:(计算式附表一)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劳动务安置,房屋拆迁重建、平整土地工程等费用。

二、菜田建设费

三、开发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1.供水设施

2.排水设施

3.煤气设施

4.供热设施

5.道路、桥梁设施:包括开发区各种级别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交通指挥所、城市广场、停车场。

6.防洪排渍工程

7.电力、电讯、路灯工程费

8.环境卫生设施费

9.园林绿化费

10.其他公用设施费

四、房屋建设工程费

1.勘察设计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国家规定的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和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五、综合开发管理费:按上述一至四项所列费用之和的3%计列。

六、贷款利息:上述一至五项所列费用之和的50%乘开发期银行贷款利率。

七、利润率:商品住宅按上述一、四、五、六所列费用之和的3—5%计列,其他商品房(工业、商业、仓库等)为5—8%计列。

八、土地级差费:根据不同开发地域,以上述一至七项所列费用之和为基础,城市中心繁华地区加级差费最高不超过6%,一般市区最高不超过3%。

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上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组成计税价格乘国家规定税率。

第六条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房给应交纳建筑税的购房单位时,按销售总值扣除第五条二、三项所列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投资额,按规定代收建筑税,并定期汇总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七条土地开发转让费按下列费用组成:(计算式附表二)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按本规定第五条中的第一项所列费用。

二、菜田建设费

三、开发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三项所列费用。

四、综合开发管理费: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费用之和的3%。

五、贷款利息:上述一至四项所列费用之和的50%乘开发期银行贷款利率。

六、利润率:按上述一、四、五项之和的5%计列。

七、土地级差费:根据不同开发区域。以上述一至六项所列费用之和为基础繁华地区加级差费,最高不超过6%,一般市区最高不超过3%。

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按上述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组成计税价格乘国家规定税率。

第八条按上述作价办法确定的售价为最高限价,各开发公司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向下浮动。

第九条第五条第三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单独列帐,专款专用,节余抵作下一个开发区市政建设费用。没有开发的土地,不得收取土地转让费。

第十条国营综合开发公司都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1987年1月1日起实行。代号项目计算式1土地征用拆迁费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2菜田建设费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3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4房屋建设工程费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5综合开发管理费(1+2+3+4)×3%6贷款利息(1+2+3+4+5)×50%×月贷款利率×开发时间7利润率(1+4+5+6)×3-5%(或5-8%)8土地级差费(1+2+3+4+5+6+7)×(3-6%)9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1+2+3+4+5+6+7+8)×规定税率10建筑税

(1+4+5+6+7+8+9)×建筑税率

销售总值(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注:九项中,营业税以销售收入为计税基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以营业税为计税基础。

土地开发转让费计算和计算公式代号项目计算式1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2菜田建筑费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3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按国家规定政策和开发规划编制概(预)算计算4综合开发管理费(1+2+3)×3%5贷款利息(1+2+3+4)×5%×月贷款利率×开发时间6利润率(1+4+5)×5%7土地级差费(1+2+3+4+5+6)×(3-6%)8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1+2+3+4+5+6+7)×规定税率

总计(1+2+3+4+5+6+7+8)

注:八项中,营业税以销售收入为计税基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以营业税为计税基础。

2004年2月1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1日 11: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开发相关文章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鄂价法规[2003]2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清理文件的有关要求、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和国家计委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收取费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
    2023-06-07
    439人看过
  • 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管理办法
    为确保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2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就土地利用方面有关事宜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行政措施。第二条用地预审范围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有关土地利用与保护的章节内容进行预审;2、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评审时,对建议书有关土地利用与资源保护的章节内容进行预审;3、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次进行预审。第三条预审权限建设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组织实施。1、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负责同级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
    2023-06-10
    256人看过
  •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土地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辽宁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土地开发复垦的管理,促进土地开发复垦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土地开发项目,即对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治理达到可持续可利用状态;另一类是土地复垦项目,即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以及自然灾害等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第三条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包括一般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管理和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自行造地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一般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是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或由其他部门、个人开发复垦土地的项目;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自行造地项目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
    2023-06-10
    127人看过
  •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第三条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六)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五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023-06-10
    451人看过
  • 昆明市土地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挖掘土地潜力,缓解土地资源紧张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地资源开发,是指使荒地变耕地,荒山变茶、桑、果或用林基地,工矿废弃地、闲置地复垦为农用地等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资源开发的领导工作。各级计委、建委、经委、财政、农、林、水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各级财政每年应从地方提留耕地占用税中安排不少于40%的比例,用于土地资源开发。第四条土地资源开发要坚持统筹兼顾、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开发后的土地应因地制宜加以利用,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第五条禁止毁林开荒;禁止在25度坡度以上的地方开荒,已开的要退耕还林或种草。土地资源开发中严禁损害水利、道路等公共设施,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六条土地资源开发实行审批制度。国有土地,一次开发在一百亩以下
    2023-06-10
    201人看过
  • 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条例
    本文主要介绍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收费。第三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组织。司法鉴定人员是指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司法鉴定
    2023-06-11
    124人看过
  • 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省境内经营性服务价格(以下简称服务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场所、设施、技术、知识、劳动等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获得收益的结算价格或费用标准。第三条服务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上级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以正常成本(含费用)、法定税金及合理利润为基础,结合服务质量、等级等因素制定。合理利润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不同行业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反对暴利。第四条服务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是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
    2023-06-07
    375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我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建立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1996〕268号)精神,特制定《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一、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筹集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由省、地(州、市)、县(市)三级分别建立,并按以下来源进行筹集:(一)各地上交省财政厅的耕地占用税的全部和县(市)财政部门收取的耕地占用税的20-30%。各县(市)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二)各级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的30%。(三)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征用耕地闲置超过一年的单位收取的全部荒芜费。荒芜费全部
    2023-06-10
    228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七月八日相关附件: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56).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稳定商品房价格总体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的原则。第四条商品房的价格管理,应当兼顾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正当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第五条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商品房价
    2023-06-07
    183人看过
  • 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城镇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活动。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购房者向拥有产权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第四条商品房交易价格的确定,应当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利润,并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第六条未经有权部门审核,商品房销售不得冠以安居工程、广厦工程住房,福利房、
    2023-06-10
    414人看过
  • 泉州市区商品房销售和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和价格的管理,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管理机构及审批权限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商品房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房业务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区各开发公司建设的商品房,其销售价格、销售方案一律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委、建行审定后,方可出售结算。开发公司报批商品房价格时,应附有小区规划设计总体图、经市建行审核的小区工程总概(预)算、出售的栋号、幢数、套数、总建筑面积、单体平面图、出售价格的详细组成因素及销售计划等资料。二、购房的条件在目前条件下,商品房属特殊商品,不能随意买卖,原则上应由房管部门会同计委安排售房计划实行一定的分配管理。购房者应具备下列其中一项条件:1、泉州市区城市正式户口的居民;2、泉州市区内、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3、经批准安置在泉州市区定居的人员。三、购房手续1、全民、集体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商品房须有相
    2023-06-10
    227人看过
  • 外商投资土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吸收外商投资开发经营大片土地(以下简称大片土地开发),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引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外向型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开发,是指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给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道路交通、通讯,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性公用事业;或者建设一般工业厂房和配套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租赁地面建筑物的经营活动。
    2023-05-08
    235人看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建行、省物价局《贵州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现将《贵州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贵州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商品房价格管理,积极推行城镇住宅商品化,推动城镇住宅制度的改革,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属商品房的生产经营,都必须纳入价格管理的范围;凡是从事商品房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必须依照本规定的程序申报价格。第三条制定商品房价格的原则。一、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二、商品住宅的售价要与群众的支付能力相适应,与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商品房的生产经营以保本微利为限。三、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以各地最高定价为限,自行向下浮动,建立竞争型价格模式,确保商品房适用、经济、美观。四、正确制定质量标准、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商品房的质量、结构、层次、朝向、自然环境、所处地段、交通条件等因素,“按质论
    2023-06-10
    264人看过
  • 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际,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4]1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号:湘价教[2009]99号公开范围:全部公开签署日期:2009-07-13登记日期:2009-07-22发文日期:2009-07-22所属机构:省物价局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95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12-15
    224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 土地开发是通过各种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扩大土地利用空间与利用深度,充分发挥土地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的过程。... 更多>

    #土地开发
    相关咨询
    • 湖南商品房转让是怎样的办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04
      商品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
    • 扬州商品房开发价格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9-27
      商品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
    •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2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住[2008]2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
    • 湖南省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有什么区别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5-31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
    • 开发商低于商品房价格公开销售违法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0
      经济适用房就是公开销售的,当然你必须具备购买经济适用的条件,否则就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