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罚金刑的执行罚金刑的执行,是指具体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金钱以及相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罚金刑的执行是罚金刑机制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在整个运行机制中,执行发生重大障碍未予解决的话,那样,我国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无疑是多余而不科学的,未完成关键的执行这一环节,也就意味着罚金刑的判处未达到任何的惩罚犯罪的价值,我国司法公正和立法的完善更是难以落实。我国在97年刑法中就对罚金刑的执行有了相关的规定。
1.关于罚金刑的执行方式规定有四种情况:一是一次或分期缴纳。法院根据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一次缴纳的可能性进行衡量与决定,遵照刑法的及时性原则,能够尽快一次性缴纳的首先应考虑一次性缴纳。而关于一次或分期缴纳的期限,我国刑法未作硬性规定,以便法院灵活掌握。二是强制缴纳。法院判决指定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期满后犯罪人能够缴纳而不缴纳的,可强制其缴纳。三是随时追缴。对未全部缴清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本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四是酌情减免方式。即对在已经判决宣告罚金刑并进入执行阶段后有困难的,经犯罪分子申请,法院查实后,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罚金的一种方式。
2.关于罚金刑的执行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规定有两种:一是执行机关。在我国因为罚金刑的执行相对于其它刑罚比较简单或安全平缓,于是,将罚金刑的执行赋予主要承担任务的法院行使,由法院的刑事庭或执行庭完成执行这一环节;二是执行的阶段。罚金刑的执行始于判决或裁定生效之后,依照有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确定的内容进行的,终于罚金的完全执行和执行终结通知书的制作完成。
(二)罚金执行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我国新刑法规定的罚金刑的执行制度较之以往虽有相当大的进步和完善,也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刑法中虽然对罚金刑数额有无限额制、限额制、比例制三种模式的相关规定,但所规定的数额都不够细致明确,而且数额普遍很大。在我国刑法中,无限额罚金是罚金刑的重点,而有关无限额罚金的规定过于简单化无数额的明确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中国的大多数公民收入还很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经济收入悬殊很大,当罪犯触犯的刑法条文中是无限额罚金制时,贫困地区的罪犯则无法如数缴纳所判的罚金,这样罚金刑就较难执行。无限额罚金制的具体表现是“并处或单处罚金”,这样简单的规定使得法官在判案时很难确定起点和最高点,也难以把握何时该“并处”何时该“单处”。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相当大,外加审前工作的不细致将容易导致所判罚金的难以执行。限额制和比例制的规定,虽然给审判人员在判案时一定的限制和参照标准,但从总体上说其规定的数额相当的大。如刑法第187条规定处罚金为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这两种数额的确定方式都与涉罪数额密切相关,涉罪数额越大,犯罪情节越重,限额制中要确定所判数额就会越高,而比例制所处罚金的倍数就会越大。如果面对一个涉罪数额巨大而经济状况不好的罪犯,那么要确定所判罚金数额就相当的困难,这样使审判人员很难做到犯罪情节与经济状况的合理配合。
2.对于一些可能判处罚金的案件,机关、检察机关一般把重点放在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也即是主要重视犯罪嫌疑人有无罪、轻罪与重罪的主要证据和案件事实,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判处附加刑罚金刑时量刑情节和经济状况的侦查,导致法院判决容易执行难的后果。
3.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有限或不愿缴纳,而法院运用的不到位,导致罚金执行率低。调查中显示,罚金刑执行到位的案件,多数是轻微犯罪,而大部分严重犯罪,如抢劫、涉毒之类的案件,因刑期大都是三年以上而且并处罚金。这种情况,就会让被告的亲属认为犯罪分子又要受牢狱之苦又要再花钱,很容易产生抵触心理。于是,他们就会想尽办法,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法院的追缴,而法院在这一方面并没有实质上可用的财产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像这种拒绝缴纳的现象屡见不鲜。
4.罚金刑的执行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任务没有安排到位,导致罚金执行难。在我国刑法中,对罚金刑的执行主体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大部分的司法实践表明,罚金的执行由担任审判义务的法院的执行庭执行。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大部分刑事审判庭与执行庭对罚金刑执行的职能分离不到位,如:在判决规定期限界满后,刑事审判庭未移送执行庭强制执行,有些已移送到执行庭的也无法按时执行,因为对于法院的执行庭来说,其要完成的执行任务颇多,他们有义务去完成法律有所规定的其他执行任务,而对于法律无相关规定的罚金的执行,就没有压力性的去完成。还有当执行机关与财产所在地相分离时,执行机关会基于成本顾虑对判处罚金需异地执行的怠于执行。这样,多种理由的出现就导致执行的不积极。
5.对判处罚金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必要的机制也缺乏相应的申请执行人。虽然生效的判决上明确规定了缴纳的期限,但由于罪犯太多被,不管其有无执行能力,一般会很少主动缴纳罚金。而在理论上讲,罚金刑的申请执行人应是国家,罚金的执行完全与否并不损失到任何一个执行人的利益。作为既行使审判权又行使执行权的法院,要其负监督的责任更是无从谈起。也许有人会认为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应当对罚金刑的执行进行监督,但是人民检察院一方面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一方面要实施司法监督,若要再对罚金刑的执行再进行有力的监督或从判决生效到执行终结的监督的话,确实是相当困难的。于是,造成罚金刑执行过程的无人监督,随意性较大,执行效果就很难看到。
一、帮信罪判罚金交不出来会怎么样
帮信罪判罚金交不出来会被法院强制追缴。
1、罚金在判决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2、如果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缴纳罚金,法院应当强制追缴。如果当时无力缴纳或隐匿财产不予缴纳,法院什么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进行缴纳。
3、罪犯在服刑期间不缴纳罚金的,如果是有执行能力而不缴纳,减刑或假释要从严控制,有可能会不予减刑、假释。积极执行财产刑的会从宽掌握。
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MBO在我国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250人看过
-
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86人看过
-
我国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142人看过
-
我国目前死刑核准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435人看过
-
我国缓刑刑罚的执行现状与问题
468人看过
-
我国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92人看过
-
现阶段罚金刑执行及追赃过程中存在的难题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3通过多年的审判经验积累,xx总结出罚金刑及追赃退赔执行难主要存在几类情况: 1.犯罪人犯罪时多在青年时期无财产的累积,案件处理时,本人确无财产可缴纳罚金,家人又不愿意代替其缴纳,生效判决规定缴纳罚金的时间较短,犯罪人关在监管场所内一时凑不够钱缴纳罚金。那么,只能待其服刑后缴纳。犯罪分子服刑时间短的,释放后虽然能找到就业谋生之道,但其中多数由于好逸恶劳,不愿意自食其力,有钱就挥霍一空,根本没有想过缴
-
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51.出让金带来的丰厚财政收入,诱发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大量卖地和圈地,一次性收取40-70年的出让金,为地方政府充实财政收入提供了机会,现届地方政府就可能运用各种手段扩大土地批租量,获得短期高额收益,这将使以后各届政府无法实现收益共享。这种“寅吃卯粮”的做法,既有悖于“代际公平性”,又有损于土地资源使用的有效性。2.出让金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影响土地出让整体效益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征地,用市场经济
-
国家对我国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应对主要对策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07长期以来,我国城市规划中存在着“纵向”的部门垂直管理和“横向”多规并行、复杂交错问题。城市规划难以发挥对城市发展的引领作用,迫切需要推动“多规合一”破解难题、落到实处、发挥效力“多规合一”的根本目的,在于探索“以人民为本”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新模式,统一规划愿景、统一各方思想、凝聚人民共识,形成社会各界建设与管理美好城市的巨大动力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做好城市工作,必须认识、尊重、顺应
-
权利人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延期履行利息的执行本身是存在的主要根据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7当前的执行实践中,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注:下文主要引用给付金钱义务民事判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表述)有: 1、权利人迟延履行利息事项没提出申请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该不该执行不统一。由于有些案件的判决书中只明确债务人应支付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没有载明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方法,如“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的情形,因债权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不是很了解,导致其在申请执行时
-
有谁知道我国现行遗产税的意思吗,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3中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一是税源上。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