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10:55:09 184 人看过

一般的,伤残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的委托。如果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了伤残鉴定,这个鉴定提交到法庭的话,对方一般是不接受的,在这个情形下,法庭会要求再次做鉴定,法庭委托鉴定机构重新做鉴定。

1、网上申请。办理者登录广州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网上申请,经预审及审核通过后,网上打印《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通知书》(简称通知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被鉴定人按《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相关材料到鉴定现场接受专家鉴定。

2、缴费。符合条件的工伤参保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费;不能享受本市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需持打印的《缴费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费,缴费后持收费数据第三联(执收单位联)到指定地点参与现场鉴定。

3、现场鉴定。到达鉴定现场,在检录前台进行材料检录,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现场鉴定;材料不齐全或经鉴定专家组认为未能鉴定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或未能鉴定的原因。

4、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伤残鉴定可以做两次吗?

在一般情况下只允许做一次,因为在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前,为准确计算应该得到赔偿的数额,往往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但是到了诉讼阶段以后,肇事方往往以属于受害人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论无效为由进行抗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肇事方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并且交纳鉴定费用的,没有特殊情况,法院都会准许。但这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并且,由于鉴定费用价格不菲,受害方往往需要为此提前支出一笔钱,最后未必得到法院接受。

因此,律师建议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程度可能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在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同时,申请法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这样法院在通知原被告双方并征求双方意见后,会委托鉴定机构为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这样的鉴定结论比受害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更容易得到法官的采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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