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诉讼人由谁提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9:09:19 273 人看过

一、刑事案件诉讼人由谁提起

刑事案件诉讼人由人民检察院来提起。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刑事案件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期限

刑事案件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期限是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刑事案件如何撤诉

刑事案件的撤诉规定如何:

1.一审中的撤诉

(1)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

(2)公诉案件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3)自诉案件审查:撤诉的自愿性。

(4)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2.自诉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4.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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