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0:50:33 401 人看过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养老保险交费必须连续交满15年以上且到退休年龄。这里面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就是连续15年和退休年龄。如果交够了15年而没到退休年龄就停止交费,是不可以享受的;如果到了退休年龄而交费不足15年的,同样也不享受。很多人对此理解有误,认为只要交够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绝对是错误的。按规定来讲,必须连续交费才有效。但目前管理比较松。如果有一年或两年不交费,还可以补交。主要是为了扩大享受养老保险人群的面。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遵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变退(离)休养老费用由国家、单位统包的状况,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从行政费、事业费预算及单位自有经费中单列出来,形成专项养老保险基金,并建立科学正常的待遇给付和调节机制,逐步确立起适合国家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国家(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离。

第三条实施范围和对象

省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包括聘用制干部及合同制工人在内的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现收现付部分即各单位按现行规定应支付给已退(离)休人员的退(离)休费和按经费渠道缴纳作为积累的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三项构成。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办法,统一筹集。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费率标准

(一)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为应支付给本单位已退(离)休人员的退(离)休费(即现收现付部分)和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即积累部分)。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含各项津贴、补贴)的2%。已退(离)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按四舍五入办法以元计算。

(三)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费率在改革启动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单位缴费率达10%,个人缴费率达到8%。

第六条缴费办法

(一)按筹集费率比例,单位负担部分,根据经费渠道,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划入财政专户;差额拨款单位50%由财政安排预算,统一划入财政专户,50%在税前从单位自有经费中交纳;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税前从单位自有经费中交纳。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三)单位和个人每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在当月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缴清。

(四)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金分别记入个人帐户和养老保险帐户,由省社保中心存入财政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定期公布基金增值金额,所得收益并入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免征税费。

第七条职工因工作调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职工在省级机关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但调出调入单位应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的同时,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接转手续。

(二)职工在全省范围内调动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

继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由省内调出或省外调入的,应当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八条单位应按期缴纳基本养老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如数缴纳的单位,要向省社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半年。经批准后在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职工按规定退(离)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出台前,其标准仍按国务院和省的现行有关规定计发。

第十条启动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后,3年内退(离)休人员的待遇给付标准除按现行有关规定计发外,再予以适当增加,具体为:个人缴费时间1年以内的每月增发2元,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每月增发4元,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者每月增发6元。

第四章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与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省人事厅负责研究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省社保中心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体承办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并指导地县相关保险业务,协同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省级各单位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在内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承担,并有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基金收缴。

第十二条省社保中心依据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由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全额、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按职工个人缴纳的同等数额以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等三部分构成,每年结算一次储存额。在职职工和退(离)休人员有权查询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省社保中心和省财政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试行)从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规定时,按国家的规定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试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失业人员一定时期内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再就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有专项基金保证、给付标准适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失业救济与促进再就业紧密结合的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为主,兼顾公平与效率。失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一定期限内无收入来源时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应突出保障功能,适当考虑公平与效率因素。

(二)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既要考虑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随物价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又要从国情省情出发,把待遇控制在适度范围内。

(三)失业救济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失业保险与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应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四条失业保险实施范围是:省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中包括合同制工人在内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是: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撤销、解散和停业整顿单位中被精减的人员。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

(三)从国家机关辞职后3个月未能再就业的人员。

(四)被单位辞退、开除的人员。

(五)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重新就业的;参军或出境出国定居的;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职业介绍的;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及其他不宜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按规定享受其他社会保险或社会救济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省级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50%列入财政预算,50%由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缴纳。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按月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缴纳。省社保中心按月将收取的失业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按期公布基金增值金额,所得收益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免征税费。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到省社保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后,方可领取失业救济金。工作不满1年而失业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作年限(不含上次失业前的工作年限)确定:

(一)失业前工作满1年不足2年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为3个月。

(二)失业前工作满2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失业保险金给付期增加1个月,但给付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按本人失业前工资总额(按省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含各项津贴、补贴)的60%计算,逐月发放,并按其失业救济金的10%计发医疗补助费。失业救济金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丧葬补助金按在职死亡人员标准发放。抚恤金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金的发放,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办法执行,计发标准以所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为基数。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费和生产自救费,由社保中心根据失业人数,培训和安置计划编制预算,经财政审核后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

第四章失业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的政策调研与制定、组织实施及检查指导协调等工作,负责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工作的统筹规划、制订政策、实施细则和指导地县社会保险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省社保中心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以及失业职工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及运营情况,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逾期无故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每日加收应缴费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视其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以非法手段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社保中心负责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保中心违反规定拖欠支付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金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1996年7月1日起试行。今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新规定后按国家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2: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养老保险的各项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制度参保人群:1、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4、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职工增减变化申报,提交以下资料:(1)职工增减变化表;(2)增加职工情况,应提交《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其中本市再就业的,还应提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属统筹范围外转入的,还应提交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减少职工情况,因在职职工死亡、离退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军、出国定居、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不同原因,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缴费方式:1、职工参加基本
    2023-05-05
    238人看过
  • 养老保险的制度类型
    世界各地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分类如下:1、储金型养老保险。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2、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3、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因此也可称为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4、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5、混合型养
    2023-03-25
    342人看过
  •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德国出生率较低,人口自然增长率是负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发达、医疗条件的改善,人的预期寿命在不断增长,社会人口趋向老龄化。据估计,到2030年大约2个劳动者供养1个退休人员。同时在欧洲统一进程中,由于德国生活水平较高,赴德定居者增加,这必然也会增加一部分新的社会保障支出。因此,德国面临着继续维持原来社会保障水平的要求,同时条件又不允许对日渐减少的劳动力提高税收、多交社会保障费用的困难,对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适当改革势在必行。德国养老保险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等多种形式组成。德国的养老保险较全面地规定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缴费标准和筹集方法等。根据法律,德国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2004年,雇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员自己和雇主各负担一半(原西德地区雇员的月工资收入限额上限为5150欧元,原东德
    2023-06-07
    409人看过
  • 养老保险制度赡养率
    即制度内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与制度内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之比。所谓赡养率是指离退休人员占在职缴费人数的比例。赡养率数值小,说明在人员结构上缴费人数多,而需支付待遇的人数少,养老保险基金所面临的支付压力就轻。一、退休后最高能拿多少养老金?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账户养老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纳入到个人账户中,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纳入到基础账户中。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这个是还是很好理解的,就是这15年你一共交了多少养老金。注意这里的只是个人账户,只是个人交的养老保险金总和,不包括企业交的那部分。基础账户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标政策业务意义的计算公式为:S=[X1×(
    2023-03-24
    114人看过
  • 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
    2023-04-16
    131人看过
  • 老年人赡养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
    2023-06-17
    7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24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
    • 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5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
    • 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08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
    • 老年人赡养制度法律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0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1、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
    • 什么是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制度将对养老保险有何影响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09
      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 rance)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