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问题的衔接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1:26:00 299 人看过

本文试图通过一典型案例引申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关于起诉期限存在的问题,从而结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各自特点,针对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关于起诉期限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列举并一一试论对策。案例: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原告廖某拖运一万余斤松脂油到林化厂销售,当货车行至某市某路段时,被某市林业局的执法人员拦下。该执法人员以原告无证经营木材为由,将原告的松脂油予以扣留,在向原告和司机制作了笔录后,当即向原告下达了第01号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和第0040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依据《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原告违法经营的一万余斤松脂予以没收。原告托方某帮忙说情后,被告将原告的松脂油退回,将处罚改为没收原告的松脂油变价款一万元。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原告缴纳了一万元罚款,二00五年十二月十日,原告向某市政府法制办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某市政府法制办口头通知原告该办已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并通知被告到该办询问情况。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被告向该办送缴了由方某以原告的名义书写的“申请撤销行政复议”的申请书一份。该办据此认为行政复议程序终止。故未作出复议决定,亦未退回原告提交的各类材料,原告苦等无信后,遂于二00六年三月八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以上两条,原告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期限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丧失的则不是民法概念中的“胜诉权”,而是“起诉权”了。上述的案例,被告在答辩期状中就明确指出原告已是超期诉讼,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至于该案是如何处理待笔者后面告之,现在针对本案引发出的几个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于起诉期限的衔接上存在问题展开探讨。一、关于复议机关是否超过复议期限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15日,从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告以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行政复议,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是否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期限未作行政复议决定,如果超过法定复议期限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未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期限呢?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它不按工作日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计算在内,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按照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计算①。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复议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因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的,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批准延长手续和告知申请延长复议时间的证据。如果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充分,计算复议期限时,可以将延长期限计算在复议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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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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