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35:09 281 人看过

一、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情形有: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融资租赁合同具备什么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具备如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三方当事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其紧密关系自不必说。关于出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由于是买卖租赁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而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选择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承租人可以选择继续出租租赁物、购买租赁物或者终止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

2.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而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由出卖人对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不是由出租人维修,而是由承租人来维修的。

4.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缴纳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是由承租人承担的,该费用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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