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简化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要件
企业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账户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企业登记信息,不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
灵活确定缴存比例
企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继续施行阶段性降比缓缴政策
12月施行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要加强降比缓缴业务的受理审核并及时报市中心审批,审批时限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
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缴存职工在本市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可申请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地接续;缴存职工账户在本市封存半年以上的,可将本地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异地接续。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
1.规范购、建房提取时间。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间在一年内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暂停缴存职工家庭代际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3.降低账户封存时间要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提高至12000元/年。
5.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通过联合相关部门协查等方式,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重点审核。
6.严肃处理违规提取行为。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业务系统中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处最长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惩罚。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
1.规范购、建房贷款时间。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间在一年内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暂停缴存职工家庭代际购房贷款业务。
3.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4.规范异地缴存互认贷款条件。异地缴存职工在荆门行政辖区内购房,借款人及其配偶任一方应具有本市户籍且提供一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担保。
5.取消单独装修及追加装修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6.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及配偶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申请贷款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仅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贷款时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职工对房屋套数认定有异议的,以本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套数证明为最终认定标准。不再受理第三套住房贷款申请。
新规自6月15日起执行,购房时间在2018年6月15日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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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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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策是公积金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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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积金新政策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1一、调整时间和范围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2016年7-9月份完成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的调整工作。二、缴存比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自2016年缴存年度起,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以及个人缴存上限从20%降低至12%,超过缴存比例上限的单位在2016年7月1日后将不能缴存。三、缴存基数本汇缴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计算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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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样的呢?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242020年公积金政策如下:一、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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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公积金新政策是怎么样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2-12-061、坚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性属性,重点支持购买首套住房且首次使用个人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2)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