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是抗诉的前置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7:40:27 321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抗诉的前置条件是有规定的,规定到: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是有错误的,是可以在10日或者5日以内去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是可以在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然后人民检察院是需要作出答复的,需要抗诉的话,是需要在10日内去法院提出抗诉的。从此可以看出抗诉的前置条件是需要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然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去法院提出抗诉的。

刑事诉讼抗诉的后果是什么

刑事诉讼抗诉的后果,应当由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重新认定后得出,一般可以出现加重判罚或者减轻判罚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审理,并依据刑诉法的规定作出判决。抗诉的后果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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