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常驻青岛市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的人员,都要到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领取代表证和工作证。代表证和工作证是持证人凭以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身份证明。凡未经批准登记发证的外国企业人员不得开展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时,要凭外商代表证和中国雇员的工作证洽谈业务和办理其他有关事宜。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向已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的人员颁发代表证。
(二)为适应我市进一步开放的需要,做好对我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人员的服务工作,特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正式成立青岛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常驻青岛市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及人员需要聘用长期的或临时的翻译、办事员、打字员、教师和司机、厨师、勤杂工等服务人员,租用房屋以及需要其他服务事项,可提出申请,统由青岛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负责办理。对过去已自行聘请的各类工作人员,必须在通告发布后十天内,向青岛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登记和办理有关手续。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持登记证前往青岛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户口登记手续。
(四)华侨企业、港澳企业设在青岛的常驻代表机构,亦应按照本通告各项规定办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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