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条例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9 07:43:41 205 人看过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

(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

(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

第七条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

(二)预算定额或者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程;

(五)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则以及计价办法;

(六)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发布;其他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发布。

第八条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整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工程造价信息。

第十条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工程造价软件。

软件开发单位销售的建筑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经过有关专家评审。

第三章工程造价确定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依据工程条件、设计文件、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资料,并考虑工程建设期间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

第十二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且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或者数额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标时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时可以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排污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降低,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

(三)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时限;

(五)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六)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压缩定额工期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计算方法;

(八)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九)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方式、时限;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十一)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第十七条经依法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工程造价活动、建筑工程结算、工程造价争议解决的依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工程造价事项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双方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双方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自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协商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未在约定协商期限内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承包方对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双方约定期限、协商期限在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的,可以认定其期限为二十八日。

第十九条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对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八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工程造价从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工程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格式可以参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从业,并对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方式,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社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四)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8: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摊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2023-06-06
    193人看过
  •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具体的内容
    一、申请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1、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2、前项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3、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5、招标工程以招
    2023-06-04
    55人看过
  • 河北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详细内容
    河北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内容包括:(一)具备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的建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同类建筑工程招标的工作经验;(四)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及合同管理人
    2023-06-04
    428人看过
  • 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等级、专业和申报条件第三章考试第四章管理第五章附则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现将《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到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提高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队伍素质,保证概、预、结算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预算人员,是指从事工程建设造价计价(包括:估、概、预、结算编审)、定价、咨询、监理、承担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等业务,并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含外埠入冀)的施工、设计、建设、咨询、监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概预算人员均须经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业。第四条省建设委员会是全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主管部门
    2023-04-22
    235人看过
  •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装饰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提高,鼓励建筑装饰企业争创名优工程,依据《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市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从上年度竣工的公共建筑工程中,评选出10项建筑装饰优质工程,作为年度市级建筑装饰优质工程最高荣誉奖。第三条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在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设立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初评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和初评工作。第四条评审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以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和国家有关现行标准为依据。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装饰企业,在本市内施工的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含经市建委批准的外地进京队伍),符合以下范围的,均可依据本细则申报参加评选:一、新建、翻建、改建、改造
    2023-06-10
    281人看过
  • 湖北省《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
    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省测绘局和省建设厅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主要监督管理内容如下:(一)组织编制房产测绘计划;(二)管理房产测绘市场;(三)参与房产测绘单位资格管理;(四)审核用于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五)对房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房产测绘资格管理第四条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测
    2023-04-22
    54人看过
  •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对装修装饰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由国家或省为主投资的省直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它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工程设计乙级、丙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应当向注册
    2024-02-29
    179人看过
  •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形态的转变
    为了使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模式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形态正在由静态向动态转变,并在以下两方面取得进展。(1)定额由量价合一改为量价为离,作为工程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固定的,而工程实物消耗量的单价和物化劳动,在空间上各地是有区别的,在时间上不同时期是变化的。因此,最新编制的定额只体现工程消耗量标准,而将全省各市、地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季度定期在造价信息刊物上予以发布,并实现了全省市范围的价格信息联网。(2)取费标准的确定依据由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取费,改为按工程类别取费,实行以取费证书和取费认证单相结合的取费管理办法取费证书用以表明施工企业所具有的最高取费级别,取费认证单用以判定工程类别并确定工程项目的取费标准,这样既避免了业主编制标底时片面压价,损害施工企业利益;又使达不到工程项目所要求的取费等级的施工企业被预先排除在招标范围之外.从而保证了公平竞争的实现,也保护了业主的利益
    2023-06-07
    233人看过
  • 河北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为了统一和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报工程资料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现行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河北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1、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2、工程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图纸、图表、计算资料、声像资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资料。3、工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并按本规程规定的保存单位和时间进行保存。4、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并使用统一制式表格,施工资料不符合本规
    2023-04-19
    390人看过
  • 辽宁省建筑幕墙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四章招标投标管理第五章原材料及产品管理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七章检验及竣工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幕墙工程管理,保证其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根据建设部《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幕墙工程建设活动,均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幕墙》(JG3035)、《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件、粘接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驵合幕墙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幕墙工程管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从促进社会经济作人类住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城
    2023-06-10
    178人看过
  • 河北省人民法院系统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1-5-1冀财行[200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06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它诉讼费用。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四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
    2022-10-25
    421人看过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细则
    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细则:分向细则①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监理细则;②桩基工程监理细则;③主体工程监理细则:钢筋工程监理细则、模板工程监理细则、混凝土工程监理细则、砌体工程监理细则等;④楼地面工程监理细则;⑤装修工程监理细则;玻璃幕墙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⑥防水工程监理细则:地下室防水、外墙防水、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及房屋四周防水处理等;⑦水电安装工程监理细则;⑧采暖通风工程监理细则;⑨电梯工程监理细则;⑩消防工程监理细则;二、人员分工1、监理项目部见证人员:负责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负责收集和统计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审核所需的合格证明文件和工程质量试验合格文件;填写“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审核工作台帐”。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资料和工程质量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在监理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材料,工程材
    2023-06-04
    252人看过
  •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通过招投标可以提高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缩短建设投资的回报周期,建设单位可以充分利用招投标这一有效手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要求在招投标中采用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或地方颁布的计算规则即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方法、统一的计量单位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并予以统计、排列,从而得出清单。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工程造价队伍。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涉及到技术、经济、法规及管理知识,这就要求工程造价人员不仅要具有较强的财务预算能力,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工程设计知识和施工经验,以及材料与机械施工技术等综合性的科学知识,这样才能在工程量计算时不重不漏。同时,更要具备较强的敬业责任心和高尚的行业道德。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投资趋势多元化的形势下,迫切需要一批为项目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和对工程造价管理的高素质人员,
    2023-06-07
    460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五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六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在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2023-04-22
    28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造价服务管理办法是否一样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23
      1、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各地都有自己的地方规定,各地都是不同的,不少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办理造价业务时乱报价,导致建设单位多付咨询费。 2、但是《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没有发现类似的规定,建议你向发包方求证一下,要求发包方出示具体的法律依据。如果湖南没有类似规定,你可以跟发包方沟通,要求修改条款。 3、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供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细则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0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12条约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
    • 河北省收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28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以上就是河北省收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送养人的相关规定。
    • 最新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定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13
      1、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应签字盖章齐全。 3、工程资料应以打印文本为主,纸质载体幅面为A4,手工书写部分应用蓝黑或黑色碳素墨水。 4、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字确认。 5、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