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强制拆迁应注意什么?
一般来说,实施强制拆迁应考虑以下因素:
1。拆迁人员应依法办理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拆迁通知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
(一)补偿安置协议和裁定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
(二)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通知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
3。经过多次劝说,思想政治工作仍不能奏效。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周转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押金,以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
6。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进行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仍在拆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这是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强制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保证证明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因拆迁等原因而被毁灭。一旦事后发生纠纷,可以及时查询。在强制拆迁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组织强制拆迁的权力。如果户数多、难度大,需要组织相应力量协助实施。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公安民警、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人员做好工作。当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严肃的执法活动时,在实施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法律环节:(1)提前警示和劝导。强制拆迁前,仍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法律工作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劝说,讲真话,讲利益,努力使被拆迁户权衡利弊,转变思路,取长补短主动让房子拆了。如果真的说不通,就要强行拆除。(2)证据的全面保存。强制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拆房屋前,应当邀请公证人到场,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进行记录登记,防止纠纷发生。(3)妥善保管财产。拆迁房屋时,要通知被拆迁房屋的家庭成员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房屋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到达现场,对被拆迁房屋的财产逐一进行清查登记,并经上述人员和强拆工作人员签字后移交给被拆迁房屋。被拆迁人拒不接收的,可以集中统一保管,不得毁损、灭失。(4)保证人身安全。关注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进行说服。公安机关对不妨碍房屋强制拆迁、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者其他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
(5)事后跟进。强制拆迁实施后,房屋虽已被拆除,但并不意味着矛盾得到解决。当与被拆迁人发生纠纷时,被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和当时的人民政府之间也有纠纷。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跟踪解决。应考虑搬迁户的合理要求。被拆迁人的基层足迹和单位负责人要多关注被拆迁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沟通思想,理顺情绪。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召集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信访时,有关部门要了解情况,掌握法律法规、政策,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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