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机关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份文件,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办理死刑案件时,必须做到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央对这两个规定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专题汇报会,认真讨论了这两个规定。周永康同志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为帮助广大读者深入理解《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问:发布《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但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必须不断完善国家刑事法律制度,增强各级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努力提高办理刑事案件水平。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各地公、检、法机关和广大刑事辩护律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办案,侦查、起诉和刑事审判案件质量总体是好的。但是因制度不完善,执法标准不统一和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不断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案件质量问题。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为了能从源头和基础工作上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办理死刑案件的实际,针对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尚有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题,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共同起草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规定的颁行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素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这两个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分为三个部分,共41条。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及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内容,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
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除了法定的七种证据,还规定了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电子证据、辨认笔录等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包括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以及如何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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