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20:43:42 284 人看过

中央政法机关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份文件,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办理死刑案件时,必须做到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央对这两个规定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专题汇报会,认真讨论了这两个规定。周永康同志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为帮助广大读者深入理解《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问:发布《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但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必须不断完善国家刑事法律制度,增强各级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努力提高办理刑事案件水平。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各地公、检、法机关和广大刑事辩护律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办案,侦查、起诉和刑事审判案件质量总体是好的。但是因制度不完善,执法标准不统一和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不断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案件质量问题。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为了能从源头和基础工作上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办理死刑案件的实际,针对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尚有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题,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共同起草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规定的颁行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素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这两个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分为三个部分,共41条。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质证原则及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等内容,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

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除了法定的七种证据,还规定了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电子证据、辨认笔录等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包括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以及如何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4: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非法取得的非法证据都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吗
    伪证不是非法取得证据。伪证是案件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而不是办案人员试图获得的,自然不是非法获得证据。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
    2023-08-18
    339人看过
  • 刑讯逼供证据有效吗?
    刑讯逼供所获的证据一般是没有效的。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应予排除,是无效的;2、对于非法定程序获得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无法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予排除。如何判定刑讯逼供罪?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主要看其是否满足犯罪四要件标准。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
    2023-08-04
    372人看过
  • 刑讯逼供之外还有哪些非法证据
    记者杜晓实习生游垠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今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逾半月。但两个“规定”如何实施,业内人士仍感荆棘丛生。由本报主办的《法制与新闻》杂志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和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法学沙龙“控辩审三方谈”,来自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众人激辩的焦点仍然集中在备受社会各方关注的刑讯逼供问题上。被告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遭到刑讯逼供,其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为两种,主要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被告人动辄提出刑讯逼供,给庭审造成障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宣教处处长许永俊说,被告人的举证大致应
    2023-06-11
    405人看过
  • 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对象,谁可以提出排除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对象有哪些:1、非法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2、非法实物证据: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谁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更多的则
    2023-12-16
    69人看过
  • 刑讯逼供能当作证据吗
    不能。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8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6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司法部、公安部、国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刑讯逼供所获证据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列。从此以后,公安们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口供、物证等证据都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虽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口供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2023-06-03
    379人看过
  • 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出台能否限制刑讯逼供成问题
    1988年9月,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1996年和1997年先后进行的刑诉法和刑法的修改也将反酷刑列为修改目的之一。我国为打击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所做的司法努力越来越多。为使我国反酷刑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本报特别开设程序正义栏目,特约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卫东教授作为栏目主持人,就反酷刑相关的问题,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及实务界权威人士进行探讨,敬请关注。2010年7月1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开始施行。学界期盼已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终于确立了,而且直指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新规的出台意在遏制刑讯逼供、杜绝冤假错案,然而仔细推敲《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就不难发现,新规开出的药方,能够治疗冤假错案,但是对刑讯逼供的疗效却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非法证据
    2023-04-25
    308人看过
  • 用刑讯逼供所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孙*利表示,《规定》参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案件证据的收集、调取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公安部:限制公民自由应当场告知家属公安部日前在其网站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而修订前的《规定》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新《规定》要求,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
    2023-04-05
    233人看过
  • 刑讯逼供与冻饿晒烤所得口供应排除吗
    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司法理念,确定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和制约四个方面的工作机制,规范各级法院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其中提到,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疲劳审讯所获证据无效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
    2023-06-03
    97人看过
  • 刑讯逼供得到的重复性供述是否应当排除
    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是有例外,包括: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公安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八条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公安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
    2023-06-22
    144人看过
  • 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禁做证言
    首次明文确定证据裁判原则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公布了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两个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共41条,分为一般规定、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3个部分。其中,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首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新规对办案提出更严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共15条,其中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
    2023-03-03
    354人看过
  • 刑讯逼供证据无效的法规是什么
    施行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到的证据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首先,以此类侵权方法搜集得来的供词和证人证言等言辞性证据,均应被视为无效证据而予以废弃;其次,若所得物证与书证,并非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并严重干扰了司法正义,又无法进行充分的补正或合理的解释时,同样应将其排除在外。《刑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024-04-30
    432人看过
  • 这样取得的证据是否在非法证据排除之列
    最高法院2002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明确肯定了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那么,通过以下几种特殊的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在非法证据排除之列呢?一、陷阱取证陷阱取证是指采取诱惑他人侵权或犯罪的方式收集证据。陷阱取证包括动机形成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类型。比如在盗版软件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本来没有盗版侵权的意图,而在原告所提供的利益诱惑下才临时起意,实施了盗版软件的行为,此种行为所转成的证据材料,便是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反之,如果被告一直实施盗版软件的行为,原告苦于无证据可举,迫于无奈采用购买盗版软件的方式而取证,则此种证据收集行为便不存在违法因素,故而其证据也不受排除。二、偷拍偷录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视听资料,有可能是基于偷拍偷录而形成的。广义上的偷拍偷录是指未经利害关系人的同
    2023-06-11
    95人看过
  • 被刑讯逼供没证据怎么办
    被刑讯逼供了身体伤痕就是证据。如何保留被刑讯的证据或者线索1、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即使被刑讯逼供了,也尽可能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因为公诉人、法官有可能会无视你提出的“被刑讯逼供”的抗辩理由,而直接以你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如果作了有罪供述,后面被判有罪的风险就会急剧增大。如果被折磨得痛苦了,可以以装死、惨叫、暂时承认但做笔录时死都不认等方式来换取短暂的环节;如果被折磨得实在受不了、按着办案人员的意思认了,至少你可以用最后一招:不签名。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做笔录的时候有监控,且是先被折磨到你服软了再带到监控下做笔录的话,绝对不要承认!有罪供述的监控视频证明力是很强的,在此情况下身处不利地位的你,要承担推翻有罪供述视频的举证责任,困难很大。还有一点:笔录往往会在最后面多记一句:“问:你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答:没有。”要是遭受了刑讯却发现笔录里面有这句,千万别签名
    2023-06-01
    490人看过
  •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怎样处理
    一、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怎样处理1、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六条二、常见的刑讯逼供行为有哪些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这种行为为
    2023-04-20
    41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对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取的证据如何申请排除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7-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依法予以排
    • 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9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非法取得的非法证据都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06
      伪证不是非法取得证据。伪证是案件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而不是办案人员试图获得的,自然不是非法获得证据。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刑讯逼供证据有效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03
      无效。 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从法律这一规定来说,通过刑讯逼供直接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 刑讯逼供要什么证据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1-15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利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身体或精神,以获得其口供的一种极其恶劣的审讯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十条等法律规定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普遍存在。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两所高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