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或者居所地去向不明,没有任何音信。满二年是指下落不明状态持续不断地达到二年时间,而不是在音信时有时无的情况下将下落不明的时间累计相加满二年。在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期间从公民离开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在战争期间失踪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在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状态时断时续的,从最后一次下落不明开始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人为下落不明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在法律上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债权人、合伙人等。公民长期下落不明危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而利害关系人有必要也有权利申请宣告失踪。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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