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多次对户籍制度改革
苏州市于2003年出台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取消农业户口,并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入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2007年我市又调整完善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新修订后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实施六年来,市区共迁入17.5万余人,其中引进人才及大中专学生6万余人,投资、购房类型户口迁入4.5万余人,办理“三投靠”6.1万余人。
2010年,苏州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苏州市户籍居民城乡一体化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该项规定出台至今,全市共受理大市范围内户口迁移18659人,其中县市(含吴江区)迁入苏州市区的有10381人,苏州市区迁往县市(含吴江区)的4833人,县市之间相互迁移3445人。
2014年3月,苏州市公安局推出了简化户籍准入申请材料的新举措,针对公安审批的投资类、购房类、经商办企业类、投靠类的户口申请材料进行最大限度精简,由原有的48项减少为36项,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群众。
苏州人口管理创新
(一)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苏州市于2003年出台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取消农业户口,并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入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2007年起,凡居民在苏州市登记的户口统称“居民户口”,同时规定,本市居民在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迁移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施居住证制度。2011年4月1日,苏州市颁布《苏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启动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并于2012年7月实现流动人口居住证动态发放全覆盖。目前苏州累计制发居住证已超过1070万张。持居住证者根据居住年限可依法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或基本同等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待遇。居住证已在公安、教育、人社、计生、园林、城管等多个政府部门得到应用,持证人可享受上述部门24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信息化认可凭证。居住证已成为苏州流动人口享受均等化服务的平台和载体。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为推进政府社会管理创新,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2013年,苏州市委、市政府启动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并作为政府实事项目推进,通过23家一期成员单位通力协作,近一年的努力建设,我们于去年11月完成了一期建设,并对外发布试运行。系统试运行至今,人口库共计有32类3400多万条数据。民生应用的重名查询已达到5万7千多次,身份验证3千9百多次,地址定位4千4百多次,政务应用数据调用5万6千多次,数据比对61万次,照片查询55万多次。目前,正在以进一步完善数据采集、深化平台应用为重点推进二期建设,并继续列入市政府2014年度实事项目重点推进。
(四)在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方面。2010年,根据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农民进城进镇落户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苏州市公安局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工作措施:
1、对农村居民整体搬迁至集中居住区居住的,已取得房产证的可凭房产证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处;
2、在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可以凭政府部门相关安置文件及政府部门提供的安置户名单,将户口迁移至居住处;
3、对在同一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可直接进行户籍登记变更;
4、对不在同一派出所管辖的可凭政府有关文件及置换手续办理户口迁移;
5、对有多处住房的,以实际居住地为户口登记,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的人户分离现象。上述措施对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提供了基础平台和依据。
苏州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方向
国务院“户籍改革意见”的颁布为苏州今后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方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户籍改革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内容,立足苏州本地实际,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础上,完善以居住年限为主要依据、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为管理手段,合法稳定住所和城镇社会保险参加年限为基准的户籍准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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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中国户籍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农业户籍,也就是农村户口;另一种是非农户籍,也称城镇户口。...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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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户口迁入江苏苏州新政策云南在线咨询 2022-12-02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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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外地,但是居住证在苏州已经有一年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61、如果是被告在珠海居住超过一年,就可以在珠海起诉。有没有居住证不是问题,只要能够证明在珠海市居住、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就行。如果是原告再珠海市居住一年以上是不行的。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