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及立案标准一、盗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2、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元。二、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2、滥伐竹子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0元。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的立案起点: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的立案起点: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六、放火案的立案起点: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七、失火案的立案起点: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立案起点: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十、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十二、因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以上的,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十三、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十四、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10亩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十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数量较大的,以及偷挖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十六、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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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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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刑事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27故意毁坏林木、苗林,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损失2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损失10000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无法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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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失火案立案标准森林失火案立案标准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01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房屋等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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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及法律程序,主要是治安打击队的管辖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5刑事案件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较复杂,大致来讲就是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还有移送管辖或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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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一般都是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3-11-19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有犯罪事实的,并且案件归自己管辖的,可以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