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00:40:14 217 人看过

**新桑达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于1994年开发完成“瑞得来转光添加剂、母粒及转光农膜”技术(以下简称“瑞得来”技术),并于1994年11月25日通过了青岛市科委技术成果鉴定,其技术特征为“在高压聚乙烯中加入稀土螯合物,制成转光母粒,将这种母粒与聚乙烯混合,可以制出转光薄膜,具有防老化功能和防雾腐性能”。**达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转光薄膜”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94114161.其技术特征为“由聚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与稀土元素铕、铽的螯合物——转光添加剂及其浓缩母粒与其他经严格筛选的防老化剂和防雾滴剂助剂配伍”。该专利申请于1996年5月22日公开。

1995年11月18日,**达公司与王*斌订立合同,约定由王承包该公司经销一部,负责经销**达公司的瑞得来转光薄膜母粒、转光薄膜等产品。1996年4月,王*斌被任命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1996年7月10日,**达公司与王*斌订立保密合约,约定公司准许其接触相关技术秘密,但其应承担保密义务。在此协议中,**达公司并未明确界定其秘密的内容及在公司内部所使用的范围。1996年11月6日,王*斌辞职,1997年8月,受聘于**航峰技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7年10月,**公司开发完成“v-1合成助剂”技术且对外销售“v-1”合成助剂产品(以下简称“v-1”技术),并送至化工部科技司对该技术进行科技鉴定。1999年5月10日鉴定单位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为“**航峰技贸公司开发的‘v-1’稀土合成助剂是广泛参照国内外已有成果,通过综合比较试验筛选而确定的产品和工艺,是可行的,技术属国内领先”。

**达公司以“王*斌违约辞职后到**公司处任职,使用我公司技术生产相同产品并利用我公司客户渠道进行营销活动,**公司和王*斌的行为已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和王*斌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所用技术系我公司根据国内外公开文献报道自行开发研制的,未使用原告的技术,亦未窃取原告的客户名单,挤占原告的市场。

被告王*斌辩称,我在原告处任职时只负责产品销售工作,不可能接触到原告的技术秘密,亦未泄露过原告的技术秘密与客户渠道,在我离开原告公司时,其技术秘密已因申请发明专利被专利局公开了。

在庭审期间,经技术鉴定,被告**公司开发的“v-1技术”真实、可行,与原告的“瑞得来”技术相比较,“采用的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雷同”。**达公司承认王*斌在其公司任职期间未接触到“瑞得来”技术。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客户名单的真实存在,亦未证明其已就其商业秘密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1日 01: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专利保护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怎么理解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才具有生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倍增,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高涨。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民法典进行保护的,有些是利用侵权法进行保护的。从基本原理来说,侵权法理论和民法典理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在论述我国
    2023-06-24
    122人看过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及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二、商业秘密有哪些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
    2023-06-13
    219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保护措施原则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1、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商业秘密是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产物,其存在于企来活动的各个方面,分布在技术、生产、经营等各个部门,需要有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监控。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应视企业大小和商业秘密管理任务的需要选择相应模式。可以组建商业秘密管理专门机构,也可以指定企业法律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小企业或者商业秘密相对较少的企业,也可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论采取何种组织管理模式,都应当突出以下原则:一是权力相对集中,明确赋予保密机构对商业秘密的统一管理权,避免政出多门形成内耗和管理死角;二是设定职责权限,明确规定保密管理责任人、保密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责任,积极创造管理条件,维护其管理权威;三是强化管
    2023-06-08
    474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权利人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办法保护。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和指导。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
    2023-06-08
    66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我国第一部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出台
    国务院国资委4月30日宣布,经历半年多起草的《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出台,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业间谍\"具有重要意义。就在该规定发布前一天,力拓胡士泰案也进行了宣判。该案背后凸显的中国商业机密泄密问题引发业内外广泛深思。近年来中国铁矿石谈判频频遭遇挫折,商业泄密是其中重要的原因。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以美国为例,其在保护商业机密方面有内外严格完善的法律保护网。例如,美国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在1996年通过了《经济间谍法》。该法律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各种财务、商业、科学、技术、信息、计划、汇编、公司设计、操作步骤、程序等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并且不论是有形或无形。触犯者可处以1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法人团体违法则可处1000万美元以下罚金。专家
    2023-06-08
    252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权利与义务规定
    权利与义务员工承担的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律师所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来确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条款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2、对员工跳槽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就业于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及应给予的补偿;3、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
    2023-06-05
    478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关于“保密义务”
    关于“保密义务”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2023-06-08
    68人看过
  • 商业秘密基本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保护期限是多久
    商业秘密基本的保护措施包括对企业职工加强保密宣传教育,使其知晓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等,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一、商业秘密基本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基本的保护措施:1.对企业职工加强保密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必要时还可以发放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手册,反复宣讲,强调职工的保密义务,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保密的意识。2.要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1)对物的保密制度又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2)对人的保密制度则包括外来人员的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退离休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相应的对上述内容均应当制订相应的保密制度。3.做好商业秘密的物理保护措施是对外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步骤。二、商业秘密保护期
    2022-07-13
    280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1)不要用手机和无线电话讨论商业秘密。(2)不要在公共场所谈论商业秘密或者审阅文件。(3)不要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别人容易看得到的地方。(4)不要通过酒店或会议中心的人员收发或复印商业秘密文件。(5)不要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会议室、复印和传真室。(6)不要把文件中使用的代码和项目名称换成真实的名称。(7)非因公务目的,并且没有防护措施,不要把商业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8)在讨论商业秘密的时候,不要敞开房门。(9)不要与正在洽谈生意的重要客户一道出现在公众场合。(10)不要对商业秘密漫不经心、麻痹大意。
    2023-06-08
    209人看过
  • 2024商业机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是如何保护的
    2022商业机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是如何保护的我国目前并没有商业秘密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
    2024-04-14
    331人看过
  •  保护商业秘密的策略
    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包括加强门卫制度、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分解工资结构增加保密津贴、订立守密协议、建立建全人事制度以及与协作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这些方法可以有效地防止员工无意泄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被竞争对手利用。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点:1、加强门卫制度。门卫设防对来访者,验明身份,问清来访事由,不让无关人员特别是竞争对手随便进入公司。建立登记制度,必要话对携带的包、袋类物品采取寄存。有条件的话让来访者穿者“识别制服”,引起员工关注;严禁来访者进入保密区域;2、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建立内部监控设施、防盗系统,不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出保密区域,如技术部、产品开发部、资料室等高度涉密区域。在公司内部严禁串岗游岗,把涉密人员控制在绝对范围内;3、加强信息管理。信息是商业秘密的物质载体。对储存资料、电脑盘片,建立管理制度,专人保管资料,借用、复制必须登记批准
    2023-11-06
    149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企业以行政管理的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以行政管理的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明确了商业秘密内容和等级分类,企业就要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案,并切实落实各项保护手段,企业应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指定范围内分离并确定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资料;确定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及其监护;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实施统一标记;设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机械安全系统;处理好保护商业秘密与雇员之间的关系;确定怎样以较低的风险向企业外部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展示某些商业秘密;妥善处理向企业主动提供的专题商业秘密资料及鼓励员工个人发展;定期更新商业秘密的内容等。????A.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机构。一些企业的主要做法是:明确一名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保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在保密委员会成员中增加行政业务处室领导的比例;明确既懂技术又懂法律、通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可以与其他知识产权
    2023-06-08
    62人看过
  • 商业秘密争议——保护企业商业机密
    〖案情〗林某原系某机械制造公司技术副厂长,主持研究开发了某新型产品,1998年公司下发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则》(讨论稿)至各部门征求意见,1999年8月该《规则》正式下发,《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林某主持研发的新型产品的生产技术系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1999年3月由于公司机构重组,林某携公司其他几位技术人员离开公司自行成立了另外一家公司,并开展了与前述新型产品类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机械制造公司知悉后便以林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及其新成立的公司侵犯了机械制造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了该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判决林某及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机械制造厂经济损失150万元。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新型产品的技术在林某等离开机械制造公司时因未采取保密措施而不属机械制造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林某及其公司不构
    2023-06-09
    488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防范与应对策略
    侵犯商业秘密具体有以下几个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
    2023-07-20
    78人看过
换一批
#专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 更多>

    #专利保护
    相关咨询
    • 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区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8-14
      绝大多数企业,在取得科研成果后,都会毫不犹豫地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似乎科研成果一旦获得专利权,就大功告成了。其实,这是对专利保护方式的片面理解。专利保护也是有严重缺陷的,有些企业就是因为对科研成果错误选择了专利保护方式而使企业丧失了竞争力甚至最终倒闭。专利保护的缺陷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1、专利保护有期限性。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
    • 为什么要保护侵犯商业秘密,为什么要保护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4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必要,简单归纳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
    •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中的保密范围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4
      你所说的两条,陈述上可能有些瑕疵,结合整个保密协议应该能够理解为:1说的是保密范围,虽不是很具体、详细,但仍对保密范围做了约定,且“等”作了兜底,还是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目的的。2说的是商业秘密享有人协议中未向协议对方给与任何使用许可或其他权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
    • 商业秘密的载体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什么意思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13
      商业秘密的载体通常表现为纸质文件、磁质文件。特别是磁质文件,其容量大、体积小、易复制、易携带,一个小小的盘可以存储上千页图纸的内容,所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因此,有效管理商业秘密载体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
    • 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25
      1、商业秘密的范围不限于作品、版权范围,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信息,而信息不一定以作品形式出现,在这些地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宽于著作权法。2、商业秘密保护构思、思想,在软件保护上,商业秘密与著作权保护,有部分重合关系。3、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保密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4、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的保护体现于《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