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桑达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于1994年开发完成“瑞得来转光添加剂、母粒及转光农膜”技术(以下简称“瑞得来”技术),并于1994年11月25日通过了青岛市科委技术成果鉴定,其技术特征为“在高压聚乙烯中加入稀土螯合物,制成转光母粒,将这种母粒与聚乙烯混合,可以制出转光薄膜,具有防老化功能和防雾腐性能”。**达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转光薄膜”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94114161.其技术特征为“由聚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与稀土元素铕、铽的螯合物——转光添加剂及其浓缩母粒与其他经严格筛选的防老化剂和防雾滴剂助剂配伍”。该专利申请于1996年5月22日公开。
1995年11月18日,**达公司与王*斌订立合同,约定由王承包该公司经销一部,负责经销**达公司的瑞得来转光薄膜母粒、转光薄膜等产品。1996年4月,王*斌被任命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1996年7月10日,**达公司与王*斌订立保密合约,约定公司准许其接触相关技术秘密,但其应承担保密义务。在此协议中,**达公司并未明确界定其秘密的内容及在公司内部所使用的范围。1996年11月6日,王*斌辞职,1997年8月,受聘于**航峰技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7年10月,**公司开发完成“v-1合成助剂”技术且对外销售“v-1”合成助剂产品(以下简称“v-1”技术),并送至化工部科技司对该技术进行科技鉴定。1999年5月10日鉴定单位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为“**航峰技贸公司开发的‘v-1’稀土合成助剂是广泛参照国内外已有成果,通过综合比较试验筛选而确定的产品和工艺,是可行的,技术属国内领先”。
**达公司以“王*斌违约辞职后到**公司处任职,使用我公司技术生产相同产品并利用我公司客户渠道进行营销活动,**公司和王*斌的行为已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和王*斌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所用技术系我公司根据国内外公开文献报道自行开发研制的,未使用原告的技术,亦未窃取原告的客户名单,挤占原告的市场。
被告王*斌辩称,我在原告处任职时只负责产品销售工作,不可能接触到原告的技术秘密,亦未泄露过原告的技术秘密与客户渠道,在我离开原告公司时,其技术秘密已因申请发明专利被专利局公开了。
在庭审期间,经技术鉴定,被告**公司开发的“v-1技术”真实、可行,与原告的“瑞得来”技术相比较,“采用的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雷同”。**达公司承认王*斌在其公司任职期间未接触到“瑞得来”技术。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客户名单的真实存在,亦未证明其已就其商业秘密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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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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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区别江西在线咨询 2021-08-14绝大多数企业,在取得科研成果后,都会毫不犹豫地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似乎科研成果一旦获得专利权,就大功告成了。其实,这是对专利保护方式的片面理解。专利保护也是有严重缺陷的,有些企业就是因为对科研成果错误选择了专利保护方式而使企业丧失了竞争力甚至最终倒闭。专利保护的缺陷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1、专利保护有期限性。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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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载体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什么意思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13商业秘密的载体通常表现为纸质文件、磁质文件。特别是磁质文件,其容量大、体积小、易复制、易携带,一个小小的盘可以存储上千页图纸的内容,所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因此,有效管理商业秘密载体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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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251、商业秘密的范围不限于作品、版权范围,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信息,而信息不一定以作品形式出现,在这些地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宽于著作权法。2、商业秘密保护构思、思想,在软件保护上,商业秘密与著作权保护,有部分重合关系。3、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保密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4、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的保护体现于《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