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警方5月24日最新披露,今年3月2日,长清分局潘村派出所接到小黄的报警电话称,自己将身份信息给他人在分期网站上购买手机,由他人负责还款,对方付给小黄每单500元,共计3500元的“好处费”。本以为赚了笔“好处费”,可刚刚过了3个月,小黄就接到了七个分期平台的催款电话,贷款逾期未还金额高达5万余元。此时,心急如焚的小黄赶紧联系办理分期贷款的男子,可对方竟然“人间蒸发”了。
接到报案后,长清分局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立即开展侦查工作。
54名大学生上当,签下贷款协议
两名自称“徐某”和”张某”的男子在济南几所高校内,承诺学生“只需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给二人在分期网站上购买手机,由二人负责还款,学生不用还款,并与学生签订《保证协议》,便可轻松赚得每单500元至1000元的好处费。”由于仅付出身份信息就能获得500至1000元的好处费,有54名在校大学生信以为真,在相关的分期购买手机的书面文件上面签字。
此后,二人给54名大学生分别在多个分期平台网站注册信息办理分期购买手机的贷款业务。据潘村派出所副所长称,其购买的手机都是在5000元左右的高档手机。
民警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平常使用的假身份,以此来逃避侦查。后来,民警通过大量调查确定二人的真实身份分别为胡某、张某。3月17日凌晨,专案组民警获取嫌犯,嫌犯胡某正在市区一网吧内上网,立即赶赴该网吧将胡某抓获,随即次日将嫌犯张某抓获。
一人未成年,一人曾当过辅导员
经审讯两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胡某、张某二人在2015年3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分别利用假名给54名大学生分别在七个分期平台网站注册信息办理分期购买手机的贷款业务,手机、贷款由胡、张二人处理,总贷款金额为1185820元。胡、张二人将手机转手卖出发后分成并不再还款,二人的行为性质已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经查,胡某还是一名未成年人,经常在长清大学城闲逛,无意中得知大学生可以办理购物小额贷款,后与张某结识。而张某曾在某大学做过辅导员,后来辞职。于是二人就利用张某这一身份优势,骗取学生的信任,办理了贷款业务,并且介绍其他人的也可以得到中介费,因此大量学生上当受骗。
【法律解读】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诈骗罪应该如何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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